晋中商帮兴衰史略 |
第一章:成长(明代):1、晋商兴起的历史背景和共同商机;2、晋中商人的成长和活动情况;3、明代晋中商人在晋商中的地位
第二章:崛起(清代前期):1、历史性的机遇;2、晋中商帮崛起的历程;3、晋中商帮崛起后的经营活动和特色
第三章:鼎盛(清代后期) :1、进入鼎盛期的经济背景和主要标志;2、在鼎盛期的突出表现;3、茶商在中俄恰克图贸易中的曲折道路;4、票号在逆境中走向极盛;5、支持和投资近代工业交通
第四章:衰败(民国时期):1、屡遭重挫,急剧衰退;2、在故乡本土和内蒙的生存延续;3、在日军侵华的全面打击下覆没 |
第二章:崛起(清代前期) |
在清代前期和中期,从1644年(顺治元年)清朝定都北京,到1820年(嘉庆二十五年),历经顺治、康熙、雍正、乾隆、嘉庆五朝,历时177年,晋中商帮得以迅速崛起和壮大,并以后来居上的态势,跃居晋商各帮之首。平阳帮、泽潞帮、大同帮的商人,在新的历史时期也有新的发展,与自身在明代的情况相比,除盐商外,其余商业并没有明显的衰退,但与迅猛崛起、实力和势力增长更快的晋中商帮相比,就逊色得多。进入清代以后,晋中帮与平阳帮、泽潞帮之间,并非在发展上此兴彼衰,而是在排位上此起彼伏;晋商中的各个商帮,跨越两朝、由明入清的富商也几乎是凤毛麟角。进入清代后,一大批新的商界精英“赤手起家成素封”(徐继畲语),或小本经营致巨富,成为晋商新的代表性人物和家族,呈现出“长江后浪推前浪”的态势。因此,所谓某一商帮兴衰起伏的历史,是就一支或大或小的商人群体的发展变化而言的。其中某些商家、商号的兴衰,是随时随地都可能发生的情况,但它只是整个商帮发展过程中一种“吐故纳新”的现象而已。 |
第二章第一节:历史性的机遇 |
由明入清,晋商之所以得以继续发展,归根结底,得益于中国版图空前辽阔的大一统局面和相对稳定的宏观环境。晋中商帮在清代前期和中期崛起,形成其历史性机遇的主要因素是:山海关外、内外蒙古和新疆等北部边疆地区较快实现了统一与和平,与之相邻相近的山西也较早实现了稳定;较之明代,清代大大放宽了边禁,扩大了边地各族互市贸易的开放程度;清朝初期在恰克图开设了陆路外贸口岸,它曾一度是全国惟一的外贸口岸,后来在相当长时间内,是与广东海上外贸口岸并列的全国仅有的两个口岸之一。相对于明朝,清朝在国内实行了较为开明的重商和恤商政策。这就为地处北方的晋商和已在边地贸易中具有一定优势的晋中商帮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和较好的发展环境。
一、北部边疆地区首先出现统一与和平局面
早在清军入关之前,清太祖努尔哈赤首先统一女真各部,次及近邻蒙古各部;到其子清太宗皇太极时,已统一漠南蒙古,实行了盟旗制度;同时漠北蒙古(喀尔喀蒙古)和漠西蒙古(厄鲁特蒙古)也先后与清廷建立了贡市关系,成为职贡之国。清朝定都北京之后,漠北、漠西蒙古封建主不断内附,清廷都给安置了牧地。在1691年(康熙三十年),又举行了著名的多伦会盟。当时,蒙古准噶尔部首领噶尔丹进攻漠北喀尔喀蒙古,喀尔喀蒙古三部十万众南下投清。康熙帝为安置喀尔喀蒙古,并加强对其管理,决定于多伦诺尔(今多伦)举行会盟。同年五月二日,康熙帝于御营殿帐依次召见内、外蒙王公贵族,并赐宴。次日,召集喀尔喀蒙古三部贵族35名会盟,规定喀尔喀蒙古须遵守清朝法令,结束其内部纷争,授予其清朝爵位,并依漠南蒙古例,实行盟旗制度。到乾隆年间,除贝加尔湖布里雅特蒙古外,蒙古各部都已归入清朝统一的版图。清廷一面通过其将军、都统等地方官员加强对蒙古盟、旗兵马事务的监督,一面实行怀柔政策:对蒙古只征调兵马,赏赉贡献一向厚往薄来;对蒙古旗主(扎萨克)授爵朝觐,优礼有加;提倡满蒙通婚,血亲相联(清12代皇后中出于蒙古者就有6人之多);迎合蒙族信仰,大力提倡黄教(喇嘛教黄帽派)。清廷这些控制政策,发挥了重大作用。在清代前期和中期,漠南北几乎没有出现过什么叛乱和战争。也就是说,从清朝定都北京之时起,北部边疆的关东、漠南北地区就已经呈现了统一和平的局面,有利于商业活动的开展。
清初北部边境时间较长的战争,是发生在西北地区,历经康熙、雍正、乾隆三朝的平定准噶尔叛乱的战争。属于漠西蒙古之准噶尔部首领噶尔丹,为实现统治蒙古诸部、割据西北的野心,在俄国政府的怂恿和支持下,于1688年(康熙二十二年)进攻喀尔喀蒙古,并借口追击土谢图汗部余众,进军内蒙古乌朱穆沁,与清政府直接发生军事冲突。为确保京师安全和边疆安定,康熙帝曾3次率军亲征漠北。到雍正朝,又同准噶尔贵族(噶尔丹的继任者)进行了两次战争。到乾隆朝,清政府为完成对西北边疆地区的统一,又曾两次出兵准噶尔部,进军伊犁,终于彻底平定了准噶尔,并于1762年(乾隆二十七年)在新疆设置“总统伊犁等处将军”,加强了对新疆的有效管辖。
在此期间,北方还有两次战事。1723年(雍正元年),曾发生青海和硕特蒙古贵族罗卜藏丹津发动的武装割据叛乱。清政府当年就平定了这次叛乱,并改西宁卫为西宁府,将蒙古各部族编为29旗,同时派驻“办理青海蒙古番子事务大臣”,管理青海一切政务。1758年(乾隆二十三年)和1764年(乾隆二十九年),在新疆天山南路又发生两次平定回疆之战。此后,西北遂告全面稳定。
这一时期,在中国南部,有从1644年(顺治元年)到1661年(顺治十八年),历时17年的清灭南明之战;有起于1673年(康熙十二年),迄于1681年(康熙二十年),历时近8年的平定三藩之战;有1683年(康熙二十二年)清军渡海统一台湾之战;有起于1747年(乾隆十二年),迄于1775年(乾隆四十年),其间实际用兵5年的平定大、小金川(在四川省大渡河上游地区)之战;有1792年(乾隆五十七年)发生在西藏的征讨入侵的廓尔喀之战。至此,大清王朝四方疆域安定,全面出现了稳定局面。
二、山西较早实现了相对稳定
1644年(顺治元年)四月清兵入关,五月三日攻入北京,摄政王多尔衮宣布“定鼎燕京”,五月十二日即有都察院参政祖可法、张存仁进言:“……至于山东乃粮运之道,山西乃商贾之途,急宜招抚。若二省兵民归我版图,则财赋有出,国用不匮矣。”多尔衮对这一意见给予肯定:“尔等言是。”实际上,山西的安定,不仅对于商贾、财赋具有重要意义,更为明显的是对于京师安全和全国大局具有重大的政治、军事意义。正是出于这种考虑,清廷把解决山西问题放在重要位置,以征伐和招抚两手并用的方略平定山西。1644年(顺治元年)五月二十二日,应袭恭顺侯吴惟华请准前去招抚宣大、山西以自效。六月初,三个月前投降李自成的明大同总兵官姜瓖杀死大顺军将领柯天柏等,以大同降清。六月十四日,清廷即派遣固山额真叶臣率军定山西。七月初七,清廷令固山额真觉罗巴哈纳和石廷柱由山东移师山西,会同叶臣平定山西;任命吏部员外郎吴孽昌为都察院右佥都御史,总督宣大、山西等处军务,兼管巡抚事。七月十九日,任命都察院左佥都御史马国柱为右副都御史,巡抚山西。清朝紧锣密鼓采取一系列措施,军事进展迅速。清军于九月十三日抵达太原。十月初三日攻占太原,李自成大顺朝留守太原的文水伯陈永福南撤。清军继续南攻,于十一月八日攻占平阳,“山西全省悉平”,距清军入京仅半年。
山西初定,清廷为了收拢人心,稳定局势,一是反复宣布“山陕等处军民人等,有昔被流寇要挟,今悔过自新倾心归化……概从赦宥”;二是一再减免钱粮税赋,如1644年(顺治元年)十月宣布“太原、平阳二府旧裁及各府新旧节裁银两,在本年五月初一日以前者俱免解”,次年正月“免山西本年田租之半,以山西初复故也”,十月“免山西太原等处灾荒额赋”;三是在1645年(顺治二年)五月,“定山西乡试,中额举人七十名”(均见《清实录·世祖实录》)。
然而由于清朝的薙发、圈地等民族压迫政策和满洲贵族的专横,山西还是没有马上安定下来。1648年(顺治五年)腊月,已经降清的前明大同总兵姜瓖,打出明朝旗号,开始反清斗争。以此为导火线,到次年,反清大起义遍及山西全省,北起大同,南至蒲州,东至五台,被起义军攻克或占领的州、县城多达76个,西面还波及陕西榆林以至甘、凉。大同至五台和蒲州一带,起事者多为降清的明朝将领和官员;吕梁山一带,则主要是农民军。这场起义震撼了清廷,摄政王多尔衮不得不于1649年(顺治六年)二月和七月两次亲征大同,以后又派博洛南下救援太原,进击汾州,调陕西总督孟芳乔率军讨平蒲州。这年七月,清军攻入大同,姜瓖被杀。到十二月底,山西全省基本平定。山西的反清斗争从此趋于沉寂,再未发生大的战事,政治局面终于稳定下来。
此后,山西全省特别是大同一线的驻军一再减少。如:1654年(顺治十一年)三月,裁山西利民路、保德营、潞州卫等11处兵共800名;十一月,裁山西振武卫、镇西卫、太原左卫、前卫、汾州卫、潞州卫、平阳卫共25所。1858年(顺治十五年),又裁宁武所、汾州卫、平阳卫、浑源营等9处兵900名。裁减驻军建制和兵员,也反映了中国北部边疆地区和山西局面稳定的情况。
三、清朝扩大开放的边地贸易政策
清太祖努尔哈赤在辽东时,曾发出对明朝的挑战书“七大恨”,其内容之一,便是指责明朝所设辽东马市规定了许多限制条件,主管互市的官吏又对前来贸易的女真人敲诈勒索,不能公平买卖,激起了女真人的怨恨。这表明清在入关前就对明朝严格控制的、有限开放的边地贸易政策不满,并从切身体会中形成了较强的重商意识。
清军入关之后,首先抓紧平定山东、山西,就因为它们一为“粮运之道”,一为“商贾之途”。康熙帝对商贾十分重视,他认为:“通财货之血脉者,唯有商贾。”康熙西征、南巡,都注意观察商贸市易情况。1691年(康熙三十年),康熙帝在主持多伦会盟时,就同意放宽了对旅蒙商的限制。1699年(康熙三十八年),山西巡抚倭纶上奏:山西殷实商人,愿往杀虎口外大青山等处采伐木材,请工部给票,输税入口贩卖。工部拟议不予允准,康熙帝则明确表示:“内外之民,俱属一体。大青山木伐卖,商民均为有益,著照该抚所请行。”这里所强调的“内外之民,俱属一体”,正是扩大开放边疆地区贸易的思想基础。1727年(雍正五年),清政府指令喜峰口、古北口、独石口、张家口、归化城、杀虎口和西宁等地为出入蒙地的经商孔道,设卡对输入蒙地商品进行检查。凡赴内外蒙古和漠西厄鲁特蒙古地区进行贸易者,须经驻张家口的察哈尔都统及归化城将军、多伦诺尔同治衙门和西宁办事大臣等申报批准,颁发允准入蒙地的“部票”(又称“龙票”),在指定的盟旗内,在当地盟旗官员监督下经商贸易。所贩运的商品,除铸铁锅和日常生活用品外,严禁将武器、铁等金属输入蒙地,严禁向蒙人贷放白银。尽管有此种种限制,但与明代开放的只有几处时断时复的马市相比,边地贸易扩大开放的程度已有了极大的提高。
乾隆年间,边地贸易开放的程度还在继续扩大。如由归化城去乌里雅苏台、科布多二城贸易,须经内蒙乌兰察布盟的喀尔喀和外蒙的扎萨克图汗部,商人沿途即与蒙族货市。1759年(乾隆二十四年),地方官吏认为“货市日久,不无争竞生事”,提出禁止沿途贸易,乾隆帝却降谕批驳:“殊不知商贩等前往乌里雅苏台等处,亦必由各部落经过,若中途一切货物,抑令不得通融易换,未免因噎废食。嗣后凡有领票前赴贸易人等,所过喀尔喀各族,仍照旧随便贸易,俾内地及各部落商货流通,以裨立业。”(《清高宗实录》卷五八)1760年(乾隆二十五年),乾隆帝又谕令直隶、山西督抚及驻扎将军、扎萨克等,准“其张家口、归化等地商民,由鄂尔多斯、阿拉善出口,或由推河、阿济行走,著该地方官及扎萨克按其通路,给予印票,较之转向乌里雅苏台领照,程站可省四十余日,商贩自必云集,更于新疆有益”(《清高宗实录》卷六一)。这就为商人进入新疆贸易又多开辟了一条商路,而且为在张家口、归化的商人开辟了一条近路。
四、全国仅有的两处外贸商埠之一——恰克图互市贸易
在1840年(道光二十年)鸦片战争之前,清朝的对外通商口岸,实际上只有两处:一处在广州,为海上通商口岸;一处在恰克图,为陆上通商口岸。
清初实行海禁。到1684年(康熙二十三年)开放海禁后,清廷曾一度设立粤海、闽海、浙海、江海四税关,负责经理对外贸易和征收关税事宜。1759年(乾隆二十四年),清廷限定广州为惟一的海上对外通商口岸,并对来华贸易的海路外商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直到鸦片战争后,实行五口通商,情况才有了变化。
清朝与陆地毗邻国家的贸易,主要是在边地择地互市。中俄贸易的互市场所初设库伦,从1727年(雍正五年)签订《恰克图条约》之后,就移到恰克图。《恰克图条约》规定,两国以恰克图为界,旧市街划归俄国,清朝于旧市界南另建恰克图新市街,开设互市贸易。1728年,《恰克图条约》正式换文,1729年,清朝立市集于恰克图,并派驻理藩院司员,监理中俄互市。俄方市圈称“恰克图”,中方市圈称“买卖城”,两城毗连,中间仅以木栅栏相隔,“万货屯集,居然都会也”(张穆《蒙古游牧记》卷七)。出恰克图,俄罗斯驿路皆坦途,且有大小航舟,络绎其间,虽距莫斯科数千里,但交通方便畅达。《恰克图条约》曾规定,准许俄国商人每3年可进北京贸易一次,其人数不得超过200人。1737年(乾隆二年),清廷禁止俄商入京贸易,指定对俄贸易统归恰克图办理。1762年(乾隆二十七年),清廷置库伦办事大臣,专理俄罗斯贸易。其后,曾因俄国守边官员屡次违约恣行,以致失和绝市。1792年(乾隆五十七年),中俄订立《恰克图市约》,重新通市后再未关闭。
五、清朝前期的恤商政策
清朝前期,从顺治开始,到康熙、雍正、乾隆150年中,制定和实行了不少恤商政策。
一是减免关税、商税。如顺治初,以京师初定,特免各关征税一年,并豁免明季税课亏欠和加增税额,免征关税溢额及各州县零星落地税。康熙时规定,“小民肩挑背负尺布、斗米、蔬菜、食物贸易者,地方官不许征税”(《古今图书集成》694册),裁革了乡镇市集落地税。雍正时,特令各关征税,不可定求足数。乾隆时,以米粮为民食根本,各关米税一律蠲免。
二是税则刊刻木榜,遍示津口。1666年(康熙五年),清廷下令,“著各省设立关税之处,应多刊木榜,昭示商民,照额征收”(《清圣祖实录》卷十八)。1724年(雍正二年),再次谕令:“嗣后将上税课之货物,遵照则例,逐项开朗,刊刷详单,分发各货店,遍行晓谕,使众皆知悉。其关前所有刊刻则例之木榜,务令竖立街市,人人共见,不得藏匿屋内,或用油纸掩盖,以便高下其手,任意苛索。”(《清世宗实录》卷二六)
三是严格限制牙帖。1733年(雍正十一年),朝廷谕令:“近闻各省牙帖,岁有增添,即如各集场中有杂货小贩,向来无藉牙行者,今概行给帖,而市井奸牙,遂恃此把持,抽分利息。是集场多一牙户,商民既多苦累,甚非平价通商之本意。著各省督抚饬令各该藩司,因地制宜,著为定额,报部存案,不许有司任意增添。”(《清世宗实录》卷一三六)1740年(乾隆五年),清廷再次重申,除官立牙行外,“其顶冒把持者,俱应严禁”(《清高宗实录》卷一二六)。
四是惩治关津贪官。1665年(康熙四年),清圣祖玄烨谕旨中对严惩关津贪官的用意和措施讲得最为明确:“近闻各处收税官员,希图肥己,任用积蠹地棍,通同作弊,巧立名目,另设戥秤,于定额之外,恣意多索;或指称漏税,妄拿过往商民挟诈;或将民间琐细之物及衣服等类,原不抽税者,亦违例收税;或商贾已经报税,不令过关,故意迟延勒掯,遂其贪心乃已。此等弊端甚多,难以枚举,违背国法,扰害商民,殊为可恶。嗣后凡地方收税官员,俱著洗心涤虑,恪遵法纪,务期商贾便通,地方相安。如有前项情弊,在内著科道官,在外著该督抚,严察参奏,从重治罪。如该督抚不行参奏,别经首发,即治该督抚以徇纵之罪。”(《清实录·圣祖实录》)1795年(乾隆六十年),管理山西潞安府冶铁税课的道员德民,在任职一年多的时间内,就在税收定额之外多征“溢额”白银5万多两,被朝廷认为“若非朘削商民,何以得此多资”,因而革职查办。
清王朝实行恤商政策,减免苛税,税务公开,废除溢额,惩治税务贪官,为商人提供了一个相对公平、公正的环境和较有秩序的市场,有利于商业的发展。 |
摘自《文史月刊》2006年第01——09期,作者:侯文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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