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祖张先伦、祖父张维隽所处的民国初年,照相已不罕见,当地同时代的许多乡民均曾留下影像,非常遗憾的是,我却无缘见到祖父和曾祖父的照片。感谢奶奶,几十年间,一直悉心保存着一包祖传的房地契,包含有几十份地契、房契、租约、土地房产所有证、分家契约,历史可以追溯到我爷爷的爷爷,它们记录着先祖数代人的勤劳与变迁。当我凝视着泛黄的纸页上先祖们的名字时,它们不再是一个个枯燥的文字符号,而是需要永远传承的家族记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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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契约中,年代最早的两张分别订立于光绪元年和光绪二年,历史可以追溯到我爷爷的爷爷,也就是我的高祖。光绪二年(公元1876年)十一月二十日订立的这张地契,购买的是水浇地半亩,价格为一百五十千文,大致相当于现在的三万元。在这张地契上,日期、价格等三处分别盖有县府的官印,此外,地契左侧还可以看到半个官印,那是加盖的骑缝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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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房契订立于大清光绪十九年十月二十日,这一年,也就是公元1893年,距祖父出生尚有四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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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这张地契订立于光绪三十四年(公元1908年),曾祖父购买了盘龙寺的五亩耕地,价格为三百三十千文,大致相当于现在的六、七万元,地契中注明这块土地的田赋银五厘过名交纳,同时随带耕地中的杨柳树和青苗。八年之后,这块土地分给了我的祖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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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五年(公元1916年)阴历十一月十九日,祖父时年二十岁,在亲族赵喜忠、赵日旺、李步凤以及三位公证人张维墉、张春元、张维彬的主持下,曾祖父的四个儿子张维馨、张维宓、张维隽、张维杰按四股均分了家产,祖父张维隽共计应分水旱地十二段七十五亩半,前院房屋西畔以及西院房屋一所。在这包房地契中,我还发现了另一份分家契约,它的持有人是祖父的二哥也就是我的二爷爷张维宓,二爷爷共计应分水旱地十二段六十八亩半,后院房屋东畔以及东院房屋一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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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六年阴历十一月二十七日,距分家仅仅一年,二爷爷张维宓因使用在急,将自己前院西南房一间,卖与祖父张维隽永远为业,同人言定售价一百五十五吊,笔下交足,并不短少,杜绝在内,恐口无凭,立卖房产约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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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份申告书,填写于民国七年十二月。爷爷因原契丢失,由村长张岳奇担保,申请补领新契,因而填写了这份申告书。申告书的落款处和骑缝处均盖有县府公章,两寸见方,字迹清晰,公章内仅四个大字:山西应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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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十七年(公元1928年)阴历十月二十六日,祖父因为失盗丢失原契,以村长张岳奇为公证人补立地契并加盖了县府大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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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份正式的官契,填写在印刷版的正式契纸上,编号为买字第壹玖参参号,两侧骑缝处均盖有大印。官契的颁发时间是民国十八年六月,立契时间为民国十七年十月,买价为十五元,从时间和买价推测,爷爷在原地契丢失后,以村长张岳奇为公证人补立了前面的那张地契,白契上虽然加盖了大印,可能是仍不放心或程序上的需要,又再次补办了正式的官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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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这张地契订立于民国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这一年,祖父三十三岁,从李世俊手中购买了柳河的十亩旱地,花费大洋二百二十五元,二十年后,在应县县府颁发给祖父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中,还可以看到这块土地,只是面积变成了五亩多,可能是其间出卖过一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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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三十五年(公元1946年),父亲年方五岁,伯父张熠元已经成家,按照当地处理家族内部事务的传统方式,在张慎元、张维杰、张必中、张立权、张辙中六人的公证下,祖父将家产按三股均分,并于阴历六月二十九日订立了分家契约。祖父共计应分水旱地五段三十亩,西下房三间,南房两间。伯父共计应分水旱地四段二十二亩半,西上房两间半。父亲共计应分水旱地二十亩半,东上房两间半。在祖父持有的分家契约中,特别注明,如果日后有三子、四子,此股家业完全与三子、四子给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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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的土地房产所有证,颁发于1950年1月,编号应字第二二九零七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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