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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家族势力的消长

  家庭、宗族、家族尽管有紧密的联系,但从概念上说,三者是有很大区别的。孙本文认为:家庭是最小的单位,限于同居共财的亲属,宗族是由家庭扩充的,主要包括同姓、同亲的亲属,是为家族的一部分。家族则是由宗族扩充,包括了父族、母族、妻族的亲属,宗族为同姓,家族则未必同姓,包括了血亲与姻亲的一切亲属。(孙本文:《现代中国社会问题》)

  家族势力曾在我国传统社会中占有突出地位,由此演变出来的家长制,宗法裙带关系,械斗冲突以及封建礼教等对我国社会的影响是极其深远的。解放后,随着新型权力结构的建立,特别是财产所有制的变革,家族势力受到极大冲击。

  然而,八十年代以来,人民公社体制取消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和对农民控制的放松,在农村,家族势力又重新得到迅速发展。其主要表现在:家族势力集资派款大修嗣堂,培修祖墓,续修家谱,联宗继祖,聚族扫墓,并以家族为单位组织赛龙灯,划龙舟,唱族戏等大型活动,规模庞大,人数众多。与此同时各种家族组织也纷纷建立,有的自称“民团”、“族委会”、“调委会”、“同心会”等等。

  家族势力的抬头,各地情况不一。历史上家族势力就盛行的南方地区表现的较为严重。而华北地区早在本世纪三、四十年代农村的家族势力就趋于萎缩,呈现出一种“比较不发达的状态”,甚至发生“解体和崩溃”的现象。(黄崇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所以,北部中国的家族势力虽然也呈恢复之势,但远不及南方发展之盛,山西农村也是这样。


一、家族势力概观

  山西农村,从地域上看,家族观念和家族势力较强的地区主要是晋南河东一带。那里的文化积累深厚,古风纯朴,旧时家族还有起堂号习俗,如“德义堂”、“积蓄堂”、“福寿堂”等,比之于中国南方地区的家族,河东家族更具一些儒雅风度,知书达礼,耕读之家是他们的特色。

  家族势力是以血缘和姻缘关系为纽带结合而成的。山西农村,一方面是大家族在逐步减少,另一方面家族势力又有所抬头,它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方式。

  由兄弟多的家庭所构成的势力。这种家庭并不是四世同堂的大家庭,也非联合家庭,几个兄弟都已经分了家,但共同的血缘关系又把他们紧紧联在一起,而且都是一些青壮年的小伙子。因而一户有事,全体出动,在处理村中很多事务中,他们往往是利益共同体,这种家族虽然没什么权力,每个自然村也并不多,但是,他们在村中却构成了一股令人生畏的势力。

  同宗之间的家庭由宗亲血缘所构成的势力也是一类,这种势力是由没出五服的血缘关系家庭构成的一个松散的网络,也即亲戚关系网络,他们的结合程度并不紧密,平常节日往来不存在谁依靠谁的关系,比起前一种势力来,他们要松散得多。但是近年来在婚丧嫁娶中来往密切了,特别是儿女亲家常有出嫁女儿被欺侮时,娘家的亲戚势力常出来抱不平,甚至大动干戈。当然,这也是出嫁女儿能维持自己在婆家免遭欺侮的唯一依靠力量。这种势力的特点是人数众多,覆盖面广,在村中的各种生活中发挥着很大作用。尤其是同姓村庄一致对外,如争水源、地界、矿产资源等利益时,他们显示出了巨大的团结一致。

  联姻关系在农村也构成一股家庭势力。儿女亲家是除直系血亲之外很重要的亲戚关系。通过子女平常的交往就很频繁,农忙时节还可帮上一把。在村中很多家庭的联姻,从家长一方而言,都有取得一定的实力或支持而加入某个大姓势力的考虑。一些以单姓氏为主体的村庄中,小姓、小户人家极想通过联姻加入到大姓人家之中,以使自己摆脱孤立状态,农民们自己把它叫作“先天不足后天补”。

  山西农村的家族势力远没有发展到象福建、湖南、湖北那样,大规模续家谱选族长进行武装械斗的程度。其主要表现形式是各个有血缘和姻缘关系的家庭交往次数的增多和交往程度的加深。


二、家族势力存在的土壤

  首先,农村社会80年代变革的一个直接后果是对农民的行政控制力量大大减弱了。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农业生产关系的重大调整,已经显示出了巨大的生命力和优越性。但也给农村生活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家庭在生产中的作用大大加强了,各家户在经济上形成了相对独立的生产单位。这样,每个家庭都势单力薄,需要彼此帮助。

  而且,传统集中经济体制的瓦解,使家庭之间的纠纷大大增多,如土地分配、化肥、浇水、用电、宅基地、承包项目等方面,这种纠纷也是近年来农村中出现的新情况,为了争得自己的利益,不被别人欺侮,原本已疏远的各类亲戚自然也就彼此亲近了。其方式有修祖坟、祭祖先、续家谱等等,例如襄汾县西贾乡的德西毛村,李姓家族共同修复了祖墓,每到清明节时,由四个同辈家庭轮流主持祭典祖先的仪式,用他们自己的话来说,这样做“是为了让儿孙辈的人知道,不要忘了自己是一家人。”这意味着增强家族的内部团结,以便对内互相帮比遇到外界压力时,共同对外。

  其次,家族势力的一个重要支柱是中国传统的大家庭。但是山西近半个世纪以来大家族的数目一直在减少,核心家庭的数目一直在增长,在这种背景下,家族势力的活跃主要是一些现实社会原因。就目前大多数的核心家庭而言,仍然处在血亲观念和亲属网络之中。主要表现在:青年男女在婚姻过程中及婚后一段时间内对父母的依赖很大,婚后建立的小家庭仍受父母的制约。农村住宅的分布多为母子家庭、兄弟家庭住房连接在一起,前院后院、东院西院,甚至邻近的一片都是同宗、同族同姓的亲戚,这就使得已独立门户的小家庭仍然生活在本家族的圈子之中。而且,交通不便,离土不离乡,农民社会流动缓慢等原因,使农民只能世代居住在本地本村生息繁延。男女婚嫁的习俗又使任何一个村庄都可以始终保持姓氏和血缘关系的稳定。这是家庭势力存在最深厚的土壤。山西农村的情况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晋南地区传统农业发达,社会流动较少,特别是交通闭塞的偏远村庄,姓氏单一,本地人多,家族势力就发达,一、二个姓氏就占全村80到90%的人口。相反,交通方便的村庄,杂姓多、所谓“外路人”多,如长治县李坊村,汾城镇东关村。东关村854人,174户中,就有26个姓,80到90%的人祖籍河南、山东,宗族势力较为单薄,无法形成以一、二个姓为中心的势力。

  此外,具有山西特点的情况是,雁北一带由于历史上地处没文化的边睡,与少数民族文化及人员交流频繁,且人口向内外蒙古大量流动,因而家庭势力非常淡漠,晋中阳泉一带素有经商传统,人员流动性大,家族势力也不发达。

  第三、传统的家族观念仍在不同程度地发挥着作用。如果说上帝是西方人心中的祖宗,那么,祖宗便是中国人心目中的上帝。家族组织主要是由男性祖先的幼子孙们组成,死去的祖先历来被认为是家族中一切事物的最高主宰,尊敬祖宗是历史上各种家庭制度的历史支柱,而共同的祖先是各家庭结成家族势力的基本条件。因此,山西农村许多地方家族恢复建嗣堂以供奉祖先的灵魂,建祖坟以安放祖先的灵枢,通过祭祖和扫墓。这些习俗所表现的价值是在家庭成员间加强这样一种意识,即家族的一切事务都是由死去的祖先主宰,家族族长的意志便是祖先的意志。在此基础上便可团结家族成员,增强凝聚力。


三、家族势力的影响

  家族势力的重新活跃对于变革中的农村社会产生了一些不可忽视的影响。

  在政治生活方面。人民公社体制下。村干部是村里的权威中心,由村干部和依附于权力的一部分人组成村干部势力。人民公社体制解体后,同时出现了两种新情况。即村干部势力的衰落和家族势力的崛起,二者形成一种微妙的关系。尽管村干部一手遮天的格局被打破,但其权力仍然是可观的,如掌管水源、宅基地、化肥、电力的分配,安排承包项目、大型农机具的使用,民办教师人选,负责计划生育、外出介绍信,处理各种纠纷等等。特别是乡镇企业兴起后,他们往往还掌握一部分企业大权,从表面上看,村干部掌握着村中大权,左右着村里形势。但在表面现象的背后,家族势力开始成为第二个权力中心,并分享村干部的影响。

  在以一、二个姓为中心、家族势力较强的地方,他们在社会生活中起决定性的作用。

  在目前的山西农村,村中无论大事小事都不可避免地要触及到背后复杂的家族关系网络。比如,村干部能否当选,特别是上台后能否真正行使自己的权力,同他们的家族背景有很大关系,他们在行使职权时必须考虑村中各个家庭与家庭的关系。村干部本人也说:他们办事是“一半人情,一半公事。”襄汾县德西毛村共有3212人,632户、其中廉姓占总户1/2,李姓居第二位,当地流传一句顺口溜称该村是:“廉半村,李一角,固家圪塔,毛一窝,剩下都是杂八户。”几句话生动形象地道出了几个姓氏家族在村中的地位和分布。廉姓家族人多势众,在村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村干部主要由该姓人担任,其余小姓根本无法染指。李姓是村中第二大户,居住地全部集中在村南一角,属第五村民小组,李姓有44户, 274人都能挂人血缘关系,团聚意识较强。尽管内部也有矛盾,但一致对外时对村中的影响就远不是微不足道的了。

  在社会生活方面,有些地方的家族势力横蛮地干涉族内农民的婚姻和家庭生活,人为地造成一系列婚姻悲剧,并以各种方式制裁那些“伤风败俗”、“有辱家风”及违反风俗的人。更有甚者,家族势力还利用土地、用水及婚丧事件,争夺利益,导致纠纷,有的还借机冲击当地政府机关。近年来农村犯罪率上升,凶杀、抢劫、聚赌、迷信、拐卖儿童妇女、溺婴及抗拒计划生育,有相当一部分同家族势力的怂恿、庇护有关。

  由于家族势力的存在与影响,由家族势力演化出来的多子多福、早生多育、包办婚姻、盲目排外、帮派观念等等陈腐观念不可避免地会在农村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家族势力也是传统习俗有利的维护者,这些对于农村社会的发展都是严重的阻碍力量。

  家族势力在农村实行现代化的整个过程中都会留下它的痕迹。目前,农村需要大力发展市场经济,发展非农产业,加速社会流动,推行计划生育,建立农村市场经济与民主法制的新秩序,这一切都会对家族势力产生巨大冲击,同时也会遇到严重的阻力。

  当然,家族势力在农村是客观存在,在目前没有广泛的公共设施及普遍的职业与养老保障的情况下,人与人,家庭与家庭之间的亲密血缘关系与情感是一种调节、一种补偿,是一种对于物质上来说非常贫乏的农民,在情感上,在世故人情方面的一种精神补偿。家庭之间可以互助、老幼之间可以互养,各种伦理关系可以调节他们之间的关系。

  因而,中国的农民即使在物质上极端贫乏的情况下,仍然能够安分乐土,安贫知足,重复着他们古老的生活,这正是他们的生活方式。

摘自《山西民俗与山西人》,乔润令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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