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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病态婚俗

  愚昧总是衍生出愚昧的变种。

  而贫穷所造成的无数农业社会的野哭哀歌,使你几乎要把它看成是有关“洪荒远古”的记忆。作为活生生的农村现实,大量的病态婚俗仍残留着。出典妻子、交换亲缘、为已死的灵魂娶配偶、指腹为婚、娃娃定亲、童养媳等。它们所表现的惊人事实和离奇情节,在山西一些贫穷与偏僻的广袤乡野上并未绝迹。


一、出租妻子

  出租妻子这种习俗在过去叫做典妻、租妻,历史上广泛流行于浙江、福建、甘肃、辽宁和山西。辽宁叫搭伙,甘肃曰僦妻,在山西被称作挂帐,百姓也有叫“拉边套”的。80年代文坛上涌现的具有深刻批判现实主义精神的“寻根小说”,有意无意地暴露了类似惊人的事实。

  出租妻子是一种病态的婚俗形式,简而言之,就是丈夫把妻子出租给需要老婆的人。时间长的叫做典妻,时间短的称租妻。《全国风俗大观》记述:“贫苦之家蓄妻不得温饱,可以租之于人,共订合同,半载或一年、三年,以本夫之需索,以定时期之长短。期满则退回而已。”

  出租妻子是正常婚姻的变种,是买卖婚姻赤裸裸的变态。它是将女性生殖能力作为商品出租、典当以换取金钱的交易,用经济学的语言表述,这是对妻子使用权的出让。因此,这种对妻子的出租、典当就具有了商品交易的色彩。在民俗中,出租妻子一般都有媒证,有契约,契约上通常要写上出典的价格、年限以及在出租期间内不得与原夫同居,所生子女应归受典者等关键条款,时间有一至二年,也有三至五年者,由租金的多少而定。契约一式两份,一份交给出资者,一份交给出人者。租妻入门后,以薄酒谢媒,不举行仪式。

  出租妻子所生子女有继承权者,必须宴请亲友及长者获得认可才算有效。租典之妻无论从法律上还是在习俗中,都与其原配丈夫保持所有权及婚姻关系,租典期满之后仍可恢复正常的夫妻关系。

  租妻习俗在宋元时代就已流行,沿至明清。冯梦龙《寿宁待志》载,或有急需,典卖其妻,不以为讳。或赁与他人生子。岁仅一金,三周而满,满则归迎。典夫之宽限更券酬直如初。亦有久假不归遂书卖券者。虽然朝廷与法律都对此陋俗予以禁止,如《明律·户婚·婚姻》规定:凡将妻妾受财典雇于人为妻妾,杖八十。《清律辑注》也解释说:“必立契受财,典雇与人为妻妾者,方坐此律。”但习俗却禁而不止。

  租妻也称不上是一种婚姻形式,既不同于纳妾,也不同于寻花问柳的嫖妓。它不仅仅是文明社会的悲哀,重要的它是贫困的社会产物。

  因为贫穷,有人养不起妻子儿女,愿意将老婆出租给别人,获取他所需要的金钱;也是由于贫穷,有人娶不起妻子,又希望有个儿子以传宗接代,所以就花一些钱租一个妻子生儿育女。租用别人妻子的人,有的是中年丧妻而又无力续弦者,有的是有妻不能生育者,于是与他人订立契约,占有其妻。还有因残疾或丧失生育能力者被迫出租妻子,由租用妻子的男人养家糊口,所生子女分属两个丈夫之名下。


二、为死人嫁娶的鬼婚

  在山西农村,解放初鬼亲曾一度减少,而后来几乎所有的早亡子女,其父母都要为之娶嫁鬼亲。“且有所谓冥配者,以生前未经文定之夭儿,殇女死后与同穴,殊觉无谓。”(清:《介休县志》)

  这是一种为已死的子女以婚礼合葬为夫妻的一种古老的迷信婚俗,“又有男子未聘女子未字,既故而后议婚,两柩合葬,谓之‘冥配’”(康熙:《临汾县志》)也称为冥婚、鬼攀亲、攀阴亲。它是基于这样一种观念前提,民间俗信,人死以后在阴间的生活如同现世人间,一样在逐年长大,也同样需要饮食男女,而中国人之重视婚姻远盛于其他民族,似乎人不结婚就不成其为人了,因而死者也需择偶婚姻。

  鬼婚在古代被称作“嫁殇婚”、“幽婚”。一百多年前,徐珂在他的《清稗类钞》中对山西的鬼婚作了介绍:男方家长要像儿子在世时那样给女方送礼,女方也给男方送奁具。冥婚之日,把纸扎的男女结婚人放在彩轿中以为象征,迎到男家举行典礼。由于鬼亲也要有嫁妆,所以男家往往争着与富家之亡女结为鬼亲,有时还要为此打官司。(徐珂:《清稗类钞》五册)

  结婚之后,一般都要把双方亡人的尸柩迁葬于一起,由此而联姻的男女家庭,便可成为儿女亲家,彼此以亲戚之礼。明代《菽园杂记》记述说:“山西石州风俗,凡男子末娶而死,其父母俟公大有女死,必求之以亡,议婚定利纳千,率如生者,葬曰亦复宴会亲戚,女死,父母欲为赘婿,礼亦如之”所以,凡是未婚夭亡的子女,民间都要为其择偶相配,一般由父母或长者请鬼媒人择异性未婚而夭的人家说合,也有专门的阴阳先生等充当鬼媒人为之主动撮合,牵线搭配。婚配的程式一如现实人所结婚样式,只是简略一些。山西的鬼亲起源甚早,从史籍记载看,至少在宋代已经成俗,宋人郭彖在《睽本去》中载:“晋俗,男女年当婚娶,未婚而死者,命媒互求之,谓之‘鬼媒’,鬼亲后的两家来往如姻娅。”

  在90年代的今天,鬼亲的存在与流行,说明山西农村旧习俗观念的沉淀既深且厚。生活中,父母们对于未成年的子女之死亡肯定是十分悲痛的,特别是觉得没有给他们结婚对不住死去的儿女。而且有些现实问题,如未结婚者不能立后,甚至不能进入祖坟,也使父母心理不安。这种心理的不安又使他们感到,亡故的子女也会怨恨他们,会化作鬼魅前来作祟,闹得家宅不安。为了慰籍亡灵,也为了使自己的心灵安静,因而为子女联鬼亲。这是家长们普遍的心态。当然,鬼亲之后,又多了一层亲戚关系,对于家庭、家族势力的壮大是有利的。


三、童养媳

  童养媳是传统中国颇有特色的一种婚俗。它是指有儿子的家庭,抱养人家的童女为养女等到儿子与养女达到结婚年龄,使他们完婚成亲。

  此风俗在我国古已有之,古代帝王曾选择聪明美丽的幼女入宫,等到她们长大成人之后,或者为自己的嫔妃,或者把她作为礼物赐给子弟,实际上是先养后御。《三国志》中关于童养媳的记载是:“该诅国女,至10岁,婚家即迎之长养为媳。”宋代之后,这一风俗便开始盛行,从帝王之家普及于百姓。山西主要是在一些“山村贫寒之家,不能如礼者,亦间以幼女送男家养之,也有以男赘女家者。”(光绪:《翼城县志》)

  童养媳的婚俗,不仅为那些买不起婢女们的小地主开了方便之门,也为那些支付不起婚嫁礼的贫寒之家,能够续继香火,增补劳动力找到了一个两全齐美的办法。

  然而,为此种风俗奉献出自己青春祭品的,便是那些可怜的童养媳。

  在元曲《窦娥冤》中,有一个小生窦天章,因时运不济,家破人亡一贫如洗,只剩下小女孩瑞云,为了偿还欠蔡婆婆的40两银子,只好把年仅七岁的女孩瑞云,送给蔡婆婆作童养媳。“这个哪里是做媳妇,分明是卖与她一般。”

  一买一卖,道出了童养媳婚俗的实质。它是贫穷与财婚两相结合的产物。民间多是由于经济原因,在姑娘很小的时候,男孩的父母便领养了她。未来的婆婆似乎理所当然地有权处置她,干活在前,吃饭在后,往往备遭虐待,无人理睬。从有关童养媳的民歌中,我们可以看到她们痛苦的呻吟:“小枣树,摇三摇,童养媳,真难熬,熬住公公熬住婆,脚蹬锅牌手拿着杓,喝口米汤也舒服。”

  小小女孩尚未成年,压根儿不知道何为夫妻、何为妇道,就做了童养媳。小媳妇一进婆家门就过早地埋葬了她的童年,她的青春和爱情。

  一般情况下,作为童养媳的女孩子总比男孩大几岁,大媳妇可以代替婆婆带养自己的小丈夫,白天穿衣吃饭,晚上撒尿拉屎,还可以上田间劳动,在家中伺候锅碗针线,充当如同奴婢一样的劳动力。

  如此收养进门的小媳妇,在家庭地位上有些暧昧,她并不能与自己的小丈夫同床。结婚之前,她有点象家长的女儿,或者是姐妹。可事实上,她又是以未来的儿媳身份进来的,公婆一般也把她看作自家未过门的媳妇,童养媳的身份,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一般也只有定婚之效力,在身份上还没有同夫家发生亲属关系。

  童养媳与小丈夫显然是由两性而联接的婚姻关系,他们之间的性关系曾引起许多研究者的兴趣。青梅竹马用于他们之间的关系是恰当的。国外研究者认为,童养媳与其小丈夫自小在一个家庭中生活,彼此之熟悉很容易形成一种姐弟情感。显然,姐弟情感与夫妻之间的恋情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即两性关系与非两性关系。其结果是造成俩人婚后性生活的冷淡,一个明显的例证就是童养媳日后的家庭子女较少。

  我们且不论这种状况是否真实,但童养媳的婚姻的确是非正常的,是一种病态。过去,有的地方还有的人家未生儿子之前便抱养子媳以待之,俗称“等郎媳”。人们相信,“等郎媳”可以使那些没有子嗣的家庭能因此而“等”出个儿子来。

  在正常情况下,童养媳结婚称为“圆房,”当然,童养媳即非为妇,所以虽寄养婿家,其身份犹如凡人,如果婿家有变故,仍可以回母家,婿家不能强留。

  童养习俗的产生主要是经济原因。在买卖婚盛行的时代,男方非有聘礼不得娶,女无嫁妆不得嫁。男子娶新娘要花费大量钱财,相比之下,付出一笔不大数目的钱财,不仅可以省去很多花费,而且可以增加一个劳动力。对于女方来说,以女儿为童养媳者,大都是贫困已极被迫如此,与其卖女出手,还不如去为童养媳。当然,为了得到真正的处女,确保新娘的纯贞,也是一个因素。

  童养媳的婚礼要比明媒正娶简单的多,多受到社会舆论的蔑视,而童养媳自身也由于非明媒正娶而自感形秽,无论从社会及家庭地位还是世俗观念上,都是低人一等的。

摘自《山西民俗与山西人》,乔润令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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