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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择偶方式

  在现代都市生活的年轻人,无论是由人介绍,还是自由相识,恋爱总是婚姻的前奏。然而,古代的习俗则不然。

  当喜庆的鞭炮把新人拥入洞房,当新郎象揭开迷底一样把蒙在新娘头上的一方红巾挑起,对于刚成夫妻的双方来说,真正富有意义的时刻才刚刚到来。一对陌生男女,见面与同房竟然发生在同一时刻。是美还是丑,是喜还是悲?不管怎样,他们只能永远生活在一起。

  在这里,结婚与其说是爱情的果实,还不如说是人生的义务。这种强迫性的包办婚姻,固然会使许多夫妻相见恨晚,先结婚后恋爱。但是更多的时候,使男子终生痛苦,使女子痛苦终生,也许男性还有休妻和纳妾的机会,而女子则只能“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因为她是在父母之命下,名媒正娶来到男家的。

  与此相反,在史籍记载和文学故事中,青年男女为了爱情而殉身的事却使人充满了忧伤,悲剧由此而产生。因为,不具备“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是无法成立的。

  我们所说的择偶方式是婚姻当事人对于未婚配偶的选择方式,其核心内容是由谁来选择和决定配偶。在传统社会,择偶权一般都操在父母与家庭手中,当事人并无此项权力。婚姻的缔结由父母包办,当事人则安心顺从。随着历史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择偶权逐渐由父母转向了当事人手中,自由恋爱开始成为择偶的重要方式。当事人对于配偶选择的自由程度往往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志之一。

  中国传统婚姻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婚姻契约当事人与婚姻当事人相分离。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择偶的一般原则,也是实现门当户对的基本保证,这种择偶方式既是中国社会自古以来的风俗习惯,也是中国历史上礼教与法律对于婚姻的根本规定之一。


一、把儿子娶妻变成老子“娶媳妇”

  早在《诗经》问世时,父母之命就已成俗。“取妻之如何,必告父母,既告日止,曷又鞠止。”“父母之言,亦可畏也”。在封建社会,这种风俗又具有了礼教的色彩,“男不自专娶,女不自专嫁,必由父母,须媒妁何?远耻防澄佚也。”(班固:《白虎通·嫁娶》)特别是父母之命的择偶方式还受到了法律的有利支持。从唐朝一直到清王朝的法律都规定了父母有为子女择偶的权力。

  《大明律》明文规定:“嫁娶皆由主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亲主婚,其夫亡携女适入者,其女从母主婚。”在封建社会,家庭是一个基本的社会单位,在小农经济下,家长为一家之主,家庭的生产资料掌握在家长手中,子女在经济上依赖于父母,这就为父母掌握择偶权提供了经济保证。女子就更是如此,不论是作为女儿还是成为人妻,其区别仅仅是更换一个供养者和领导者而且。父母之命,是以家长对子女的私有权为前提的。所以,父母之命实际上就是所有者之命,这种权力在某种情况下甚至扩充到了赠女儿为人妻,为官妾的地步。

  传统社会中,爱情,特别是由爱情所导致的青年男女的自由结合是对社会等级制度的一种潜在威胁。因为它有可能促使青年人与那些长辈们认为不合适的对象结婚。爱情有可能破坏长辈们的联姻计划,也可能使高阶层的家庭与低阶层的家庭联姻,使得门不当且户不对,从而使财产、权力、家庭地位、荣誉、血统等在世代相传中出现家长不愿意看到的情况。这样,父母之命在统治者和上层社会中更多的是为了保持门第的纯洁,维护本阶级、阶层的利益。而在平民百姓中则更多的是出于爱子之心、痛女之义。父母之命对于身为父母者并不是要将子女推入火坑,父母在为了子女选择配偶时,首先考虑的是子女们的温饱与生活的安定,而不是抽象的爱情。因而,子女的意中人与父母之命的选择发生冲突时,往往是以子女服从父母而告终。

  为了有效地控制子女的私情,在年轻人谈情说爱之前就包办其婚姻便成了最好的办法,在民间广泛流行的指腹婚,娃娃亲,童婚便是这种办法的具体表现。另外一种是男女的隔离制度。在西方中世纪,对于闺中小姐都有严格的陪伴制度,未婚少女有一位时刻相伴的女子,使她无法与任何一位青年男子单独接触。在信奉伊斯兰教的地区和印度曾有过严格的闺阁制度,并让青年女子将其身体与面部捂得严严实实,中国社会也有严格的男女授受不亲的禁忌,这种限制的一个极端的例子便是把女子的脚裹起来,从身体上限制其人身自由。

  限制未婚男女私自接触的直接后果,表现在择偶方式上便是“媒妁之言”。媒妁之言与父母之命同等重要,它是父母之命的伴生物。《诗经》中就有“娶妻如何,匪媒不得”的说法,《礼记》中规定:“男女非有行媒,不相嫁娶。”男子无媒不娶妻,女子无媒则不嫁。这大概是中国传统社会中任何人都不得不遵守的习俗和规矩。如果哪个冒失的小伙子和轻率的姑娘,在没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情况下而轻言嫁娶,将受到社会与风俗的巨大压力而发生各种人间悲剧。

  媒人是具有职业色彩的婚姻中间人,她也曾被人们赋予红娘、月下老人等等美好的称呼,但媒婆的形象往往也是可憎的。在媒妁之言的限制下,青年人婚姻的满意程度常常取决于媒人的可靠程度。所以,择偶的男女两家都要给媒人以重利。媒人也就成了婚姻市场的经济人,以姑娘的身价高低、聘金多少,穿梭在男女之间,口舌如簧,或彼或此,讨价还价。

  千百年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择偶方式支配着人们的婚姻,左右着人们的观念。社会中大多数人都相信,不是父母安排、媒妁之言的婚姻是不合俗的,不光彩的,只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成的婚姻才是社会承认的明媒正娶。


二、现代的“包办婚姻”与传统的“自由恋爱”

  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的启迪,特别是随着西方自由民主思想的传播,以及女性独立意识的增强,青年人爱的意识觉醒,人们开始对“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口诛笔伐。解放以后,人民政府提倡和保障自由恋爱,自己择偶,在法律上婚姻已完全变成了当事人自己的事情,无须他人干涉。当然,观念文化的变革是缓慢的,移风易俗是一场极为艰难的变革。据一项调查统计,在1947年结婚的 108人中,结婚当天才首次见面者有90人,占83.3%,自由恋爱者为零,1948——1949年结婚的76人中,结婚当天双方才见面者有34人,占47.4%,完全的自由恋爱仍为零,1960年——1969年结婚的76人当中,结婚当天双方才见面的有11人,占14.5%,自由恋爱者一人,占结婚总数的1.3%,1970年——1982年结婚的 144人中,结婚当天双方才见面的有七人,占4.99%,自由恋爱者五人,占结婚总数的3.47%。

  这说明,解放40年,传统的包办婚姻习俗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完全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大幅度减少,但自由恋爱的人数并未因此而大幅度上升。

  就山西而言,改革开放以来,传统择偶习俗的变化甚为明显。据我们在昔阳县、临猗县六个村庄的抽样问卷调查,山西农村择结果显示:从整个趋势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式的择偶习俗正在逐步衰落,而新型的自由恋爱的择偶方式则随着年龄的递减而呈上升态势,目前,山西农村的择偶方式与整个中国农村正在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总体特征相吻合,正处于新旧交替的过渡阶段,旧习俗的收缩与新文明的扩张同步进行。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随着非农产业的兴起,社会分化的加剧,青年人的经济收入开始在家庭收入中占有重要地位,老年人及家长的经验、知识日益受到新生产方式的挑战,其权威地位和影响力大为减弱。

  在这样的背景下,尽管作为一种既定的传统和习俗,“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在青年人择偶过程中仍占据一定的市场,但完全意义上的包办婚姻已经日渐消失。父母等家长对儿子的择偶支配权大为减弱,但是对于女儿的控制仍然较为严格。由此导致的女儿与人私奔,未婚而孕以造成既成事实迫使父母同意其选择。抗婚以及由此造成悲剧的典型事例在今日的山西农村仍不难找到。

  例如,河曲县寨上村一个姑娘爱上了一个外地跑生意的小伙子,遭到全家反对,小伙子欲想明媒正娶,但几次被女方的父母拒之门外。后来女儿大胆地跟上小伙子私奔出走,两年后带着孩子回家过年,父母原谅了女儿,但至今仍不许女婿上门。村中的舆论却认为女方父母“正气”。

  在位于汾河谷地的襄汾县南贾坊村,我们曾专门拜访了一位业余“红娘”,她说:“我们村的女孩越来越疯野了,跟外地人跑的有四个、未婚先孕仅今年(1990)就有六个,”用她的话说,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就是“父母不同意”。

  在万荣县五显镇,有一位姑娘与本镇男青年自由恋爱,女方父母知道后大发雷霆,坚决不同意,按说男方的各方面条件都不错,但女方父母之所以不同意并非门当户对方面的原因,他们生气是由于女儿蔑视了家长的权威,违反了风俗习惯。认为不经父母同意,而私自找男人是极为伤风败俗的事情。违反了男女之大防,女儿尽力给他们讲道理,无亲父母仍不同意,她又难以忍受父母难以入耳的、使女性自尊扫地的责骂,只好喝农药自杀身亡。此外,由父母包办的“娃娃亲”在晋南一带仍颇为流行。

  第二、婚姻媒介在今日的农村仍具普遍意义,无媒不婚仍然支配着人们的观念和择偶行为,但其中较为明显的变化表现为:媒介角色由专职媒人向朋友介绍转化,媒介人的作用开始向有利于择偶当事人的方面转化。

  从调查表中可以看到,朋友介绍的比例大幅度增加,所谓朋友介绍主要是当事人的朋友,他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媒人。而且,不论是朋友介绍、亲戚介绍还是媒人介绍,择偶中介人的参与程度都大大地减弱了,他们的作用已不再是择偶成功与否的关键,而仅仅起一些穿针引线的作用而且,婚姻关系的最后成立都由当事人同意。

  关于媒介人的作用,目前在山西农村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种是当事人双方自己认识,自己恋爱,在征求家长,主要是女方家长意见时,为了尊重传统,尊重女方家长,同时也为了顺从舆论,便请一个媒人说媒,以定终身。第二种是男方如果看中哪一个姑娘,苦于无机会和无勇气与之相交,便由家庭请一位媒人或者男方请个朋友加以介绍,牵线搭桥。第三种是好事的红娘主动地拨点鸳鸯谱,为东家姑娘和西家小伙子介绍对象。

  第三,自由式择偶增加,“父母多命”仍在起作用。当事人与双方的父母都具有择偶的决定权是目前农村择偶方式占主导地位的类型,其主要表现有两种方式,一种我们可以称之为现代的“包办婚姻”;另一种则是带有传统色彩的“自由恋爱”。

  在临汾贺家庄乡苏寨村,有一对青年人的婚姻就属现代的“包办婚姻”类型。

  男女双方家住相隔五华里的邻村。在1979年时,男方父母托本村的媒人介绍与女方定了婚。当时男15岁,女14岁,开始时当事人未见面,只知其人未见其面,仅由媒人把双方情况介绍后即由彼此父母作主定了婚。定婚时男方送给女方208.8元(俗以为送礼不能送整数,以图吉利)还有衣物折合人民币 100元左右。定婚之后家长安排双方见面,男方给姑娘见面钱,女方到小伙子家看房子,双方见面接触后并未有不满意的感觉。此后,男女双方只是在过节时见面,直到1986年结婚,据男方讲,他在婚前总共见女方不过20次。

  这种婚姻比之于传统的包办婚姻已有了一些实质性的变化。

  其一,尽管交往的次数有限,但婚前当事入双方总有交往,交往也使得彼此初步了解了对方。其二,这种由父母包办的娃娃亲已经远没有过去那么牢固,当子女长到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时候,他或她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中意者可以继续来往,最后成婚,不中意者也远不像过去那样无法改变,也就是说,还可以退婚,父母一般也会采纳他(她)们的意见。再者法律与政府也可以对父母的独断专行施以必要的压力。如另一位青年14岁时与邻村姑娘定婚后,发现对方不合意遂于19岁时心平气和地退了婚。民俗对此已没有更大的约束力。

  带有传统色彩的自由恋爱类型如河曲县寨上村的一对青年,俩人是高中时的同学,上学时他们便以传递纸条的方式互相倾心,高中毕业时经过双方父母同意后,托人作媒定了婚,之后俩人三天两头在一起,一年之后便结了婚。

  这种“自由恋爱”的传统色彩表现在:必须经过父母同意,也就是说,如果父母不同意,俩人的自由恋爱是不可能结为婚姻的。其次,尽管俩人早已相爱,但是在形式上必须有一个媒人到早已知道此事的两家去说媒,这就是带有传统色彩的“自由恋爱”。

  从择偶观念的变化看,目前农村青年的择偶观念同上述的择偶现实基本上是吻合的。我们对昔阳、临猗两县六个村的18——28岁的未婚青年择偶方式的意愿调查也反映了这种情况。

  所谓意愿,在这里,是未婚青年对自己未来择偶方式的期望,也是对待自己择偶方式的一种态度。调查可见,完全的父母包办与抛开父母的自由恋爱几近绝无。这一点与城市青年的情况也差不多。择偶当事人,家长与介绍人共同参与构成了目前农村青年择偶观念的主要意向,这种择偶方式与目前农村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状况也是适应的。

  作为婚姻的当事人,目前农村青年的劳动收入,特别是从事非农产业的青年,其收入在家庭中也已占相当份额,因而他们的自主性大大提高,而新一代青年受教育程度要高于他们的前代,因此产生了相当高的自主意识。同时家庭的普遍小型化也必然导致青年人自己选择配偶意识的增强,大众传播媒介以及城市社会的影响都程度不同地加强了青年人在择偶方面的主动地位。

  从父母的角度看,在子女未婚之前他们仍然是家长、他们不仅控制着家庭经济大权,而且也有为子女操办婚事的义务,自己的养老及婚后子女的幸福都是必须要考虑的因素。同时父母之命,父母为子女操办婚事的习俗在农村仍具广泛的认同。这样,家长干预和参与子女的择偶是必然的。

  婚姻媒介即便是在现代大都市也是不可少的。以自然村为单位的农村与外界的接触极为有限,社会化程度的低下使村与村之间的共同活动几近绝无,再加上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同姓不婚、男女授受不亲的影响,农村青年缺乏彼此接触的场合与互相沟通的机会,因而媒介的作用在短期之内不会降低。

摘自《山西民俗与山西人》,乔润令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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