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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锡山的“土地村公有”

  [摘要]近代军阀闫锡山,统治三晋长达38年之久。在他主政山西期间,为了巩固和扩大自己的地盘,曾几度发动和参加了国内军阀混战,给山西乃至全国造成了很大的灾难。闫锡山长期坚持反  共反人民的政策,镇压民间进步活动,攻击人民解放军。另外,从1935至1949年的十几年间,他为求得生存和发展,搞了一系列的政治与经济方面的“改革”,其中在农业方面,有过所谓“土地村公有”方案的订定和宣传,欲将境内的农业经济活动完全纳入他那军阀政权的运行轨道,企图增大山西农业的割据性。

  [关键词]阎锡山;山西;“土地村公有”

  (一)

  在1935年毛泽东领导工农红军到达陕北前后,山西土皇帝闫锡山甚为惊恐,唯恐共产党的势力“蔓延”到仅有一河之隔的三晋地方。他出于自身的政治立场和阶级本性,很快将“防共反共”之事确定为军、政之第一要务。积极推行“军事防共”、“政治防共”政策,于此还嫌不足,随之又搞起了所谓“经济防共”。闫锡山是一个实用主义者,他崇尚和提倡存在哲学,强调以“防共图存”为宗旨。他对《易经》的穷变通久之说有独到的认识,并结合当时的政治形势和社会形势,创造出一套特殊的应世之说,即以变应变,以变制变,以己先变克人后变。闫锡山觉得共产党搞土地革命对自己的地方政权威胁至大,必须以一种鱼目混珠之变术给予抵御。在他看来,敌(中共)欲图之,我先搞之,与其让中共“煸惑”民众“闹事”,不如由我笼络人心,以固政基,以取得政治上的有利地位,掌握战略上的主动权。于是他公开声称:我们可以搞一套农业社会主义,堵住农民奔向共产党的去路。而“建设农业社会主义的防共方法,是废除土地私有权,树立土地公有制,消灭共产党(在山西)发生的基础。……”[1]。

  他的这种想法在省署全盘托出后,及时地得到赵戴文、邱仰浚等省政府要员的赞同,并通过樊象离等有关官员的谋划,很快炮制出了一个《土地公有案办法大纲》,于1935年9月16日公布于全省。紧接着,闫锡山又将这个土地改革计划案呈送给国民党中央政府,要求蒋介石准许他在山西试办土地公有制。那时,他在给南京国民党政府的请示报告中这样讲到:“窃查陕北二十三县,赤匪猖獗,势若燎原,大军围剿,纵挫其势而不能除其根,……惟予以解决土地问题,为防共釜底抽薪之根本方法。……(近)年来山西农村经济,整个破产,自耕农沦为半自耕农,半自耕农沦为佃农,以致十村九困,十家九穷,土地集中之趋势,渐次形成。在此种形势之下,不但佃农雇农最易受共匪之煽惑,即自耕农、半自耕农,鉴于自己之经济地位,日趋动摇,亦易受共匪之煽惑。共匪即以土地革命为夺取农民心理之要诀,而农民只知要求土地,并不知何者为共产主义,则共匪必乘此空隙,激起农民暴动,扩大赤化范围。……此防共不得不解决土地问题,以消灭其造乱之目标者一也。……”[2]。从他讲的这段话中可以看出,当时的山西地方,土地集中,兼并严重,地主与佃农(包括半自耕农)的矛盾尖锐。广大农民群众生活艰难,不满现状,迫切需要得到最基本的农业生产资料——土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土地革命正是要改变或消除这种社会现象的,它是代表人民心声的在客观上甚为必要的创举。同时也反映了闫锡山欲解决境内土地问题的动机不良,他不是为种田的劳动者着想,不是要真心诚意地革除不合理的耕者无其田的社会弊病,面是慑于政治气候的变化——工农革命的逼近,而不得已临时变通土地所有制,以诱惑农民安守本分,从而达到应付时务,自保自救的目的。另外,那时的闫锡山不是以国家的利益、民族的利益为重,去接受中共停止内战,一致对外的主张,而是一方面指挥军队堵截试图东渡黄河、北上抗日的工农红军,一方面又抬出这个《土地公有案办法大纲》来,从经济的角度和思想角度(鼓吹农业社会主义)去对付共产党。弃大道大义而务微小功利,其狭隘的地方主义暴露得昭然若揭了。

  闫锡山之《土地公有安办法大纲》的所谓改革方向,就是要通过温和的行政手段,把境内的私有土地转变为地方公有,使人们得到均等的劳动机会,从而达到缓和阶级矛盾的目的。请看该“大纲”的内容条款:

  一、由村公所发行无利公债,收买全村土地为村公有。

  二、就田地之水旱肥瘠,以一人能耕之量为一份,划为若干份,分给村籍农民耕作。

  三、如经村民大会议决对于村田地为合伙耕作者,即定为合伙农场。

  四、如田地不敷村中农民耕作时,应由村公所为未得田地之人另等工作,如田地有余不能耕作时,应将余田报请县政府移民耕种,以调剂别村无田耕作者。

  五、农民之耕作年龄定为十八岁至五十八岁,人民满十八岁即有向村公所呈领份地之权,至五十八岁将原领之田缴还村公所。

  六、农民有下列事情之一者,村公所即应将所领之田地收回:(1)死亡。(2)改业。(3)改弃耕作。(4)迁移。(5)犯罪之判决。田地收回时对于田地之有效改正工作,应给予补偿金。

  七、耕农在充当兵役期限内,其所耕份地,应由本村耕农平均代耕。

  八、耕农因耕作力之减退或田地之精密工作,或栽培特别费工之作物,应准使用雇农,但雇农以下列三种为限:(甲)其他耕农之有暇力及余力者。(乙)十八岁以下、五十八岁以上之男丁。(丙)劳动年龄内之女子。

  九、推行之初,耕农对省县地方负担仍照旧征收田赋。

  十、收买土地之公债,其分年还本之担保如下:(甲)产业保护税。凡动产不动产均年抽百分之一产业保护税。(乙)不劳动税。凡村民无正当缘故而不劳动均应照耕农一份地平均所交之劳动所得税征收不劳动税。(丙)利息所得税。凡以资产生息者,应按所得利益征收百分之三十为基之累进所得税。(丁)劳动所得税。凡劳动而有收入者,应就下标准征收劳动所得税:(1)耕种田地收入,十取其一,(2)其余耕农以外劳动者之收入,征收百分之一为基之累进所得税。

  十一、坟地、宅地暂不收买,田地买归村有后,被收买者如为老弱无劳动能力,而又无抚养之人,且其每年应得公债数额不足供生活者,应由村公所另定抚养办法,老者至于死亡,少者至于成年。

  十二、村中山林、池沼、牧地等公用田地,除向属国省县村公所(有?)者外,一律按收买办法,归村公有,其地上有价物,应给予补偿金。

  十三、村公所应按人口增加情形,土地改良状况,在适当期间,将份地重行划分[3]。

  闫锡山曾宣称,这个土地方案是很了不起的,不仅为防共之要图,而且是一项能使国家“长治久安”之策。他曾请求国民党中央政府尽快批准施行,并要求南京政府派出高级官员,驻晋监督,以昭郑重。当时,蒋介石的国民政府对闫锡山的“土地村有”条款逐款审查后,觉得土地所有权问题事关重大,不宜骤然全面颁行,故而只批准在山西择县试办[4]。对于闫锡山来说,即使是得到“试办”的许诺也不错,他认为,只要有“试办”之始,便会有日后的全而施行之日。他饶有兴致地马上建立起负责试办的管理机构,并于1935年12月22日,召开了“土地村公有实施研究讨论会”,通过会议决定首先在晋北的五台县搞起。还在五台县河边村(闫锡山的家乡)组织附近7个试点村的村长、村副开会,派人搜集有关土地方面的真实材料,积极进入筹备状态。

  在搞土地村有的试办点——五台县,由“土地村有实施研究会”组织各村公所调查当地的土地占有情况,他们将农田按照肥瘠程度划分等级,依等级高低定价。由地主富农操纵的村公所对土地估价颇高,比市场价格高出“半倍以上”,乡民大多反对。有的乡村,在仔细调查核实后,发现实有土地不敷分配,导致半途而废。加之,不久发生的西安事变,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形成,烽火连天的抗日战争爆发,闫锡山的土地村有之推行工作受到冲击,不得不停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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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转见山西政协:《闫锡山统治山西史实》第188页。山西人民出版社,1984年9月版。

  [2] 《申报年鉴》第898页。申报社1936年版。

  [3] 见《国闻周报》1935年9月30日,第12卷38期专载,第1 页。

  [4] 祁之晋:《土地村有下之晋北农村》,见《国闻周报》1936年3月第13卷11期,21页。


(二)

  1949年5月在解放军的围攻下,阎锡山逃出山西,去往南方。他在广州留德同学会上曾说:关于从前土地制度的改革,说来遗憾。“当时我即选择了3个县的7个村,作过‘真调查,假分配’的实验,惟因人民数千年私有观念太深,干部训练宣传等技术亦不成熟,且因收公在前分配在后,故75%左右的人民均表不快,遂即中止实行。” [1]其实,当时很多人特别劳动者并非反对“土地村公有”这个制度的本身,而是反对其操作方法,即主要是反对村公所对土地的的高价评估,认定其行为不够公证。而其它人则是由于传统习惯的原因,不愿积极响应,采取了等待观望的态度。此即阎锡山说的所谓“私有观念太深”之故。

  闫锡山为什么要搞土地村公有而不干脆搞土地国有呢?他的理由是:“一、村为群众之基础组织。亦为行政之最小单位。二、村属于县,县属于省,省属于国,主权在村,即是在国。三、村近而国远,言村有,村人易知而易从,言国有,村人难谅而难从。四、土地国有,易惹人民反感。五、归国有而分配,诚属难办,若归村有而分配,却极易为”[2]。此处闫锡山讲的5点意见,倒也有几分道理。当时建立在国民党独裁基础上的国家政权——国民政府,实行苛政重敛,失去广大人民的信任,引起人民的反感。就其时的社会舆论与农民的思想意识而言,搞土地村有确实比搞国有容易(搞土地国有还有其较为复杂的行政程序,办起来也难)。虽然有如此情由,但上述5条绝不是闫锡山搞土地村有的实质性理由,乃为一种借故而行的托词。其实,在他的土地村有方案中,也包含了一定的地方保护主义因素,他怕蒋介石以土地国有为借口而大量地征用山西土地,并乘机将其实力渗透到山西,使自己的土皇帝地位受到大威胁。施行土地村有之法,是他经过周密的考虑后而提出的一种自认为是相当慎重、稳健和安全的政策形式。

  “土地村公有”办法宣布后,曾在社会上引起反响,境外舆论界支持者少反对者多。一些持封建正统思想者,认为阎的土地方案纯属空想,甚至是邪说。一些进步人士万国鼎等在《大公报》等报刊上著文反对;《中国农村》、《大众生活》等进步报刊还以专文揭露道:这个办法的实质就是维护地主阶级利益。其中,孙冶方的《私有?村有?国有?》、叶民的《土地村公有方案的实际意义》及《谈谈‘土地村公有’》等文章较为激进,并尖锐地指出:“村公所‘是地主阶级的御用机关’,‘地主富农就是村公所,村公所就是地主富农’,‘村公所的公田在实际上—定成为地主豪绅的私产’;这种办法‘并没有否定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农民出了钱没有得到土地,地主豪绅得了钱(收回债本),田地还留在他们手里’,‘土地村公有办法之实施,对于地主们真是有百利而无—弊的最好出路了’”[3]。“土地村公有”并未消除劣绅“上对于国家则为割据,下对于村民则为剥削,……”之危害[4]。

  可以看出,土地问题是一个普遍性的社会问题,那时各方面的人士都是非常关注土地问题的。较正统的封建主义者反对“土地村公有”,问题很明显,主要是出于政治立场之原因,他们是维护旧的土地所有制的,并且又缺乏对阎锡山主张的理解。而省外的进步学者包括一些开明知识分子反对“土地村公有”,则更是着眼于其阶级立场或政治倾向,因此,他们对之批判的很厉害,有的言论超越了经济范畴,矛头直指阎氏村公所的政治属性,未免有些偏激,此乃是过去社会形势的特殊性所致,其行为往往难以摆脱他们所处时代的历史印记。当然,阎锡山“土地村公有”方案确实是在其政治思想的支配下抛出的,其目的正如前面所说,完全是为了抵制当时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农革命,对之,我们也是持否定态度的。但是,阎锡山倡导的土地方案在客观上产生的社会经济影响和客观作用及其意义,是不能与其政权性质和政治立场完全等同看待的,二者是既有联系而又有区别的,我们既要注视“土地村公有”方案的政治性,又不可抹煞它在经济学上的改良主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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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转见郭德宏:《南京政府时期国民党的土地政策与实践》,载《近代史研究》1991年第5期。

  [2] 闫锡山:《土地村公有办法大纲说明》,见《社会经济月刊》1935年第2卷,第10期。

  [3] 转见郭德宏:《南京政府时期国民党的土地政策与实践》,载《近代史研究》1991年第5期。

  [4] 朱章宝:《评阎锡山氏之土地村公有的办法》,《东方杂志》1935年11月,第32卷第21号。


  (三)

  就当时的客观形势看,平心而论,若依闫氏土地方案将省内的私有农田、山林、牧地、池塘、沼泽等改归公有,废除旧的封建土地所有制,阻止其封建地租剥削的继续进行,也可以说是必要的。那时,在土地兼并日益严重的山西,广大农民越来越多地失去生产资料,以致“百姓生计操于富人之手”。在此背景下,用行政手段改变一下旧的土地占有关系,无疑是一种合理的行动,正象闫锡山自己所讲得那样,通过公有方案可达到耕者有田种的境界。换句话说,闫锡山的土地公有方案总比原有的土地制度要好些。不承认这一点,就不是一个唯物主义者。马克思、恩格斯在《论俄国的社会问题》《法德农民问题》等文章中也曾主张过:农村土地,在有的地方,可以实行乡村集体所有制形式[1]。可以认定,闫锡山的土地公有方案是具有改良意义的,否则,闫就不会用它来拉拢农民,防止革命了。马克思主义者认为,反动势力在与进步势力的较量过程中,往往要稍加改进自己、优化自身,以企更有力地抗击对方。在工农革命形势的威慑之下,闫锡山就是这样改变策略,从而决定在农业政策上作一些进步性的调整,进行一定程度之改良的。

  再者,山西乃至全国历来皆是以财力的大小决定地产占有之多少的。而闫锡山的新土地方案则是按劳动力(成丁)平均分配土地,并随时按劳动力与土地的对应比例情况搞一些阶段性的调整(如闫氏土地大纲中的再分配——“重行划分”)。相比之下,后者显然要比前者好。它比较适应农业生产的发展要求,有利于合理安排劳力、充分开发地力,便于解决失业等项社会问题,……。该土地方案,虽然没有孙中山“确定地价,按价收买,依价征税,涨价归公”的土地国有思想[2],但却涂有孙中山平均地权,“耕者有其其田”的思想色彩[3]。

  另外,与当时国民党政府的土地政策相比,“土地村公有”之说则是具有一定改良意义的。如1930年国民党政府在新颁定的土地政策中,重新肯定和确认了地主阶级的土地私有权利[4],几年后又下令帮助地主从苏区农民手中夺回土地,归其所有[5]。其政策水平明显不及阎锡山的土地方案。当时的国民党要人表面上赞成孙中山的民生主义和“耕者有其田”之主张,而实际上则是另一套。

  从农业经济学的角度讲,阎锡山“土地村公有”方案的改良意义,其实质,并非在于单纯的公有,则是在于以土地公有为依托而形成土地使用权的稳定性之问题。由于村公有的土地,生产者可以长期使用(18岁至58岁,40年不变),有点接近过去的永佃权性质[6],即所谓“土地公有私种,凡属农民生则自种,死则归公”[7]。这样,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容易相对分离,可以在较大程度上保护劳动者的利益,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过去在江南不少省份的一些农村,流行了数百年相对独立的土地使用权(永佃权),由于其所有权私有化的存在,往往产生财产处分上的诸多冲突和纠纷,故最后到民国时期先后被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给彻底铲除了[8]。此时的阎锡山欲将土地使用权与公共所有权结合为一体,以保证使用权的稳定性,当为适宜之举。这种土地使用权的半私有化,会给以后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形成土地使用权的资本化作铺垫——为其作准备,因为“土地村公有”方案,已启动了以后新兴(先进)土地制度得以产生而所需要的思想积累的程序。土地使用权的资本化就是: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是永久的、可以通过市场转让的,是可以继承的。它有利于农业的发展和农业乃至国家的现代化。所以,包括我们现在的土地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逐渐朝着其使用权的资本化而行进[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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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二卷。

  [2] 见《孙中山选集》第52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

  [3] 转见中国人民大学农经系:《中国近代农业经济史》第123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0年12

  月版。

  [4] 1930年国民政府《土地法》第一编,第7条(南京第二历史档案馆藏)。

  [5] 1932年10月,汉口“剿匪”总部《“剿匪”区内各省农村土地处理条例》。

  [6] 李三谋等:《清代永佃权性质重探》,见《中国农史》1999年第3期。

  [7] 闫锡山:《土地村公有办法大纲说明》,见《社会经济月刊》1935年第2卷,第10期。

  [8] 郭卫:《大理院解释例全文》第950页,上海会文堂,1931年3月版。江苏无锡《民国导报》十九

  年(1930)十二月三十日。《上海新闻报》十九年(1930)三月六日、四月五日。1929年国民政府《民法》845条等。

  [9] 参考张跃进:《土地使用权资本化》,见《安徽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6期。


  (四)

  但是,闫锡山土地方案的改良意义是很有限的,它是革命与保守二者之间的一种折中。它既不是主观上代表农民的利益,也不是在客观上代表当时关于农业经济最进步的思想理论(只有中共领导的民主革命及其建设才是最能适应当时农业经济发展的历史要求的),而是以经济手段对三晋农村之阶段矛盾和阶级斗争的一种调和。它与中国共产党通过革命措施彻底消灭封建性和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有着根本的区别。

  众人皆知,闫锡山出生于一个地主兼商业高利贷者的家庭,早年曾留学于日本,参加孙中山领导的同盟会。后又投机革命(资产阶级旧民主主义革命),当上了山西的土皇帝。他代表官僚买办资产阶级的利益,在政治上、经济上接近封建地主阶级。因此,他的土地方案是不会损害地主阶级利益的,相反,是在为乡村的地产垄断者寻求出路。即如自己承认的:企图“……以和平方法解救社会之不平,使富人地主免去杀身之祸,得到安生之福,……”[1]。

  “土地村公有”方案的实质,就是要针对地产所有者(主要是地主阶级,而自耕农只有少量土地,只属于这次土地制度改革之连带性的涉及者),让其更换占有财产的存在形式,即山西当局在出于无奈的情况下,要使地主掌握的田产转换成货币,更具体地讲,就是要让农村地主通过交换手段有偿地出卖土地,并不是让其无偿地丧失土地;是让其将一种财产价值转变为另一种财产价值,让其财产转移到新的方位或新的空间去,以便把这些财产更安全更保险地留住、控制住。

  单从经济价值的角度讲,闫锡山的新土地政策,不仅丝毫不会伤害地主阶级的利益,而且还具有对其保值的意义。即可将其短期内的亏损转嫁到一般劳动者身上,使土地所有者摆脱来自社会的、市场的、赋税等诸方面的困扰。因为从1929年开始到抗日战争前夕,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影响到了中国,海外粮食大量进口(堆积如山),使国内农产品价格下跌,以至波及到土地贸易市场。加之国民党政府按土地摊派了各种苛捐杂税,田产所有者负担加重,农村经济滨临崩溃,田价由之大幅度下降了。正如经济学家陈翰笙在1934年讲的:“最近农产品价格之低落、商业的极度不安、赋税的繁重、高利贷之压迫,一切的一切,足使资本不能流通,土地价格跌落。因此,不仅中农……出卖土地,即许多富农与地主,亦无不希望卖去土地,以取得现金,而减轻负担”[2]。当时福建福州、浙江永康、江苏盐城、陕西府谷、河北赵县、南和等各地,与1929年相比,5年后土地价格下跌了30—80%[3]。在这种情况下,山西的地产市场出现了相似的现象。1937年时,有人在书中写到:“近年以来,我国以农村经济破产、农产物价下落之故,各省农田价格、作普遍下落之势。晋省田价自民国十九年(1930)以来,亦趋下落”[4]。如山西忻州及附近地区,从前每亩土地可卖150至200元,可到1935至1936年时,只能卖30至40元了。相反,境内的土地负担却在不断地加重:山西省1931年征收田赋6272403元,到1934年征收7418594元,短短三年中增加了18%。每亩水地全年负担8元,旱地4元[5]。除了这些正税之外,还有名目繁多的苛捐杂税,如办自治要钱、修路要钱、维新衙门要钱、“复兴农村要钱,皆以田赋附加的形式取之于农民”。据史料统计,娘子关内的田赋附加多达30种[6],其数额超过了正税,这样,在上述一系列不利因素的打击下,山西的地主经济处境发生了困难。从前三晋民间重视田产,认为土地乃是最为保险之财,贼偷不走,火烧不掉,可以流传万世。而此时,人们的传统观念有所动摇,有人希望把这死的田土变成活的现钱。闫锡山于这时候搞土地公有的改革,让村公所以公债形式收买田主的土地。如此举动,正是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大部分地主的意愿。这一举措,又一次证明了闫锡山新土地方案所反映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态度是着眼于封建地主阶级的现时利益的。

  辩证地看,从长远的观点讲,将那时中国的土地私有变为公有(当然不一定是村有)已成为一种社会的发展趋势。若随着时代的进程,后来者再将闫锡山的土地村有制度变为人民政权的国家所有制,乃可进一步适应中国农业经济的发展要求。从哲理或大方向上讲,闫锡山的土地公有政策总还是有可取之处的,但如果是从那时现实的角度讲,土地村公有之举可以摆脱地产所有者短期内的经济损失之困扰,而对一般的耕作劳动者则无大利可言。按照土地村公有方案的内容规定:地主的土地被村公有收买后,分发给全体群众使用,虽然生产者不再向地主交租,可是要新承担与土地所有权连在一体的田赋杂捐等经济负担。导致地主有钱放账收息,一般农民却仍难以走出苦累之境。不过,当时的杂派(捐税)和“十取一”的劳动税虽然很高,可总是比其时的对半地租要低,对劳动者来说,多少能得点儿实惠。基于这种情况,农村中的中小地主阶级和自耕农并不反对闫锡山的土地新政策。而佃农、雇农、半自耕农以及代种农、伴种农也较同情土地公有政策。另外,正是因为闫锡山的土地新政策有长远影响和短期影响两个方面,所以一些有较大经济实力的、能经得住那时重赋繁税打击的少数地主,则不愿失去自己的土地权利和地位,以图利用地产日后大发达,继续剥削农业劳动者,因而形成了一个反动派。不过,这个反动派只是不满意而已,并没有大肆抗衡,“……其言论却颇和缓,谓‘此大众事也,听天由命便对’”[7]!这些大地主多与官僚富商结合为一体,与闫锡山在政治上有一致性,故不可能有极力反对之行为。

  总之,对闫锡山的“土地村公有”方案这个相对复杂的问题,不能简单而草率地对待和处理,我们要予以一分为二地分析和研究。它既带有其相关的政治背景和政治基础之糟粕,又含有其经济学和社会学方面的合理内核;我们既要以本身的政治观点理所当然地批判前者,也要以科学的态度来客观公正地肯定其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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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转见太行革命根据地史总编委:《土地问题》第100页。山西人民出版社,1987年10月版。

  [2] 转见冯和法:《中国农村经济论》第240页。上海黎明书局,1934年版。

  [3] 转见冯和法:《中国农村经济论》第240页。上海黎明书局,1934年版。

  [4] 《中国实业志》山西类,第2编第1章23页,上海国民党政府实业部贸易局出版,1937年.

  [5] 马乘风:《最近中国农村经济诸实相之暴露》,载于《中国经济》1934年4月第1卷第1期。

  [6] 邹枋:《中国田赋附加的种类》,载《东方杂志》1934年7月第31卷14号312页。

  [7] 祁之晋:《‘土地村有’下之晋北农村》,见《国闻周报》1936年3月第13卷11期。

本文来源:;本文作者:李三谋,中国农业博物馆研究所;张鸿宾,中国农业博物馆社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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