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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铸刑鼎

  公元前536年(郑简公三十年)三月,郑国执政子产命令把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到鼎上,公布于众,令国民周知这是国家常用的法律,这也是子产对他从公元前543年以来所进行的诸项改革的总结,因为他的改革涉及诸多方面,例如对郑国的城邑与农村加强治理,要求君臣上下都尽职尽责,修好田地的封界和沟洫灌溉系统,对田野农舍重新规划和改造,并确定赋税数额。对于卿大夫忠谨俭约者奖励提拔,玩忽职守、奢侈腐化者则撤职查办等等。改革的第一年,由于人们因循守旧,大概也触动了某些人的私利,所以群起而攻之,恨不能把子产杀了。但经过三年,子产的改革给人们带来了大大超过以前的实惠,人们又歌颂他:“我有子弟,子产诲之;我有田畴,子产殖之。子产而死,谁其嗣之!”由怨恨变成了拥护,子弟受到子产的教诲,田地产量增加了,生活变好了,自然唯恐这样的好长官早死,怕他死了以后没有人坚持他的好政策。
  子产的改革本来是成功的,成效是巨大的,甚至孔子后来都承认这一事实,说:“人谓子产不仁,吾不信也。”而孔子是从来不轻许谁是仁人的。但就是这样的好事,却遭到了晋国叔向的指责,说“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而且预言“终子之世,郑其败乎”?这些话的意思无非是说,国家法律应该保密,不应该公之于众,因为一旦平民百姓也知道法律上的规定,就会不俯首听命于官员贵族的任意摆布,这些人也就失去了威风;而人们知道了法律,就会维护自己的权益对官府对他人依法进行争辩,就会造成种种争端事情的出现,犯法的人也就会多起来。因而,郑国的败落也就为时不久了。在子产改革七八年后,又有突出成就显现出来的时候,叔向还闭眼不看事实,一味指责子产不该公布法律而放弃“礼”的说教,对这种顽固守旧、盛气凌人的做法,子产不客气地回答说“吾以救世也”。事实上,到子产于公元前522年(郑定公八年)去世,郑国一直治理得很好,周旋于晋楚两霸之间,处置得宜,维护了郑国的利益和尊严。孔子听到子产死,流着眼泪说:“古之遗爱也。”称赞子产的仁爱,有古人的遗风。郑国也并没有衰败。足见叔向的看法是错误的。
  但是,巧合的是,过了23年,晋国的赵鞅和荀寅把范宣子所制定的“刑书”铸到铁鼎上公布于众时,却也招来了诸多责难,孔子也咒骂这是亡国之举,难道范宣子也错了吗?
  公元前513年(晋顷公十三年)冬天,赵鞅和荀寅率领晋国军队在今天的河南中北部汝水之滨修建城防工事,同时,向晋国民众征收“一鼓铁”铸造铁鼎,并在鼎上铸上范宣子所制定的“刑书”,公之于众,“冬,晋赵鞅、荀寅帅师城汝滨,遂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这件事也引起了国内外舆论一片哗然,其中孔子和蔡史墨的责难最尖锐激烈。
  鲁国的孔丘(即孔子)说这是亡国之举:“晋其亡乎!失其度矣。夫晋国将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经纬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贵,贵是以能守其业。贵贱不愆,所谓度也。文公是以作执秩之官,为被庐(今地不详)之法,以为盟主。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且夫宣子之刑,夷之菟也,晋国之乱制也,若之何以为法?”晋国的蔡史墨则说:“范氏、中行氏其亡乎?中行寅为下卿,而干上令,擅作刑器,以为国法,是法奸也。又加范氏焉,易之,亡也。其及赵氏,赵孟与焉。然不得已,若德,可以免。”孔子话的大意是说:晋国将因为这次铸刑鼎而灭亡了。原因是,晋国在晋文公之前一直恪守始祖唐叔所接受的法度,用于治理国民,卿大夫也遵守自己的等级次序,所以民众能尊敬贵者,贵者能保住祖宗的基业,贵贱差别不发生错乱,这就是所谓的法度。晋文公为此设立执掌官职位次的官员,在被庐制定法令,并因此作了盟主。现在废掉这个法度,而铸造刑鼎,让老百姓从鼎上就能看到法律条文了,他们还能再尊敬那些贵人?贵人又怎能保守祖宗基业呢?贵贱等级没有了,还怎么治理国家呢?何况范宣子的刑书是在夷地检阅军队时制定的,是晋国的乱法,怎么能把它作为法令呢?而蔡史墨则是预言范氏、中行氏将会因铸刑鼎而灭亡。原因是,中行寅是下卿,但违反上面的命令,擅自铸造刑鼎,以此作为国家的法令,这是法律的罪人。而范氏,改变被庐制定的法律,这就是取亡之道。恐怕还要牵涉到赵氏,因为赵孟参与了。不过赵孟是出于不得已,如果修养德行,可以免除祸患。
  这些话就其实质来说有三层内涵:一是祖宗之法不可改,二是贵贱上下等级次序不可乱,三是国家法律不可公布于众。很显然,这是维护旧制度、旧秩序、旧贵族以至国君利益的观念,是一种新旧制度交替过渡时期革新和守旧、重君与重民思想之间的冲突。特别是法律和礼教都是用以“整民”的,是统治阶级用以维护自己阶级利益的秘密武器,也是统治阶级独占的特权的象征,怎可轻易示人?所以他们都站在统治阶级的立场痛恨公布法律的做法。
  既然他们都盛称晋文公以前的法律怎么样好、范宣子之法又怎样“乱国”,那么我们就来看看事实真相究竟如何。
  晋国自唐叔虞至铸刑鼎,与“法”“刑”有关的事件大概有四次。第一次是叔虞封唐,“启以夏政,疆以戎索”。这“夏政”和“戎索”是什么,诸家见解不一。不过内中包括某些法律制度,当无疑问,是否与夏代的“禹刑”有关?也很难说。第二次是晋文公四年(公元前633年)在被庐检阅军队,“(艹鬼)于被庐”“作执秩以正其官”,后来就被称为“被庐之法”。这“被庐之法”内容如何?史无明文,但据孔子(仲尼)的意思,由于有了被庐之法,晋文公才“以为盟主”成就了霸业。第三次是晋襄公七年(前621年)春,“晋蔸于夷”(夷,今地不详),因太傅阳处父的干预,改蔸于董(今山西万荣县荣河镇东,或闻喜县东北40里);还是阳处父的干预,使赵盾由中军佐换掉狐射姑(贾季)成为中军将,从而执掌了晋国的国政,并进行了军政法制改革,开始了异姓卿大夫执掌晋政的局面。此年八月,晋襄公死,在立新君的问题上,发生了赵盾与狐射姑的激烈冲突,晋文公的儿子公子乐被赵盾杀死,公子雍被拒之门外,造成与秦的战事;而狐射姑也杀阳处父以泄愤,晋又杀狐射姑之党续鞫居(续简伯),狐射姑逃亡于狄。实事求是地说,“夷之蔸”并无制定法律之事,倒是因夷之蔸而引起的一系列变故和赵盾主政后的改革,却被孔夫子说成是“晋国之乱制也”,其实是不确切的。第四次是晋景公七年(前593年)冬,晋中军将执政士会(范武子“修执秩以为晋法”、“修晋国之法”。由于也是讲求“典礼”,故与“被庐之法”当无太大区别,很可能是重申或对“被庐之法”略有修订。范宣子士勾,是士会的孙子,晋平公四年 (前554年)起任中军帅,掌晋政。士句在政治上虽甚有建树,但个人品德上有些问题,给晋国带来不小的损失。例如:公元前559年(晋悼公十五年)冬,范宣子向齐国借去用于歌舞或旗帜装饰的“羽旄”(鸟羽和旄牛尾)而不归还,使得齐国对晋国“始贰”,即产生了背离晋国的想法。而其灭栾氏,由于其本意在于争夺晋政清除反对派的目的,因此也遭到晋国六卿中的不少人以至周王室的不满,对后来范氏、中行氏之灭不能说没有关系。至于范宣子所修之法,史无具体内容记载,但既然是以“夷之蔸”实为赵盾所颁法律为基础则其实质则仍会是体现了大夫专政、六卿联合专权、架空晋公室的固有特点。孔子对鲁国三桓瓜分鲁公室之军政的现实深恶痛绝,对季孙氏僭越礼法擅用天子之乐舞“八佾舞于庭”忍无可忍,则其对范宣子、赵鞅、苟寅这种卿大夫专政弄权的做法当然也会激烈反对。不过,孔子不愧为政治家,蔡墨也确有历史的眼光,他们都看到了问题的趋向和可能出现的后果。夷之(艹鬼)之后,开启了异姓和同姓卿大夫专晋政的新局面,他们之间又为了争夺权位而进行你死我活的斗争,搞得晋国君权日削,几无宁日;范氏、中行氏(即荀氏)专权任杀,终于都招致灭门之祸。
  不过,晋铸刑鼎毕竟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大进步,它打破了统治阶级专断刑律、任意处置剥夺百姓权利的不合理局面,像孔子开办私学打破学在官府的教育体制一样,它在开启民智、唤醒人们自我意识,以至打破旧的政治格局、推动社会改革进步方面意义是不可低估的。晋国之所以在春秋时代霸业长盛不衰,主要原因不是国君代代都是明君,而是卿大夫中精明强干者随时推翻消灭专政弄权危及晋国以及多数卿大夫利益的豪门强族,三(谷阝)、栾氏、范氏、中行氏等的相继灭亡削弱,都是这种新陈代谢的表现。而三家分晋,韩、赵、魏成为战国时代法家的主要发源地,当与晋国的这个重视法制建设和普及的传统有着密切的关系。

摘自《山西历代记事本末》,本文作者:杨鸿彬、李安虎、余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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