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1928年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县自治”,试图实践民权,革新国家的基层组织结构;梁漱溟后来说,这是一场时机未到的改革,所以必然失败。但在这时机未到的年份里,有人走得更远——1929年,阎锡山在太原召开山西村政会议,正式提出他的全民民主的实践模式——“村本政治”,并希望将这一模式,推销给南京……
村政自治:阎锡山失败的民主试验
阎锡山是一个军阀,自辛亥以来长期控制山西军政大权;阎锡山也是一个改革者,没有任何一个军阀,会像他那样,在自己的辖区内不断挑战既得利益者,试图造就一个“公道社会”;但阎锡山也是一个悲剧,他希望最广大的民众(尤其是农民)成为他政治的基础,他一切的改革举措都奔着这个目标而去,但最后支撑他在山西三十余年统治的,恰恰是那些他所竭力想要推翻的东西。
1929年阎锡山将自己的“村本政治”推销给正在全面推行“县自治”的南京国民政府时,他已经在“村本政治”这条路上走了十余年。阎氏会走上这样一条与其他军阀迥异的道路,既有其饱受传统儒家教育影响的因素,更与二十年代以来社会主义思潮在中国的汹涌澎湃有关(关于社会主义思潮,详见《转型中国·1921》)。阎氏早年留学日本,已经深受社会主义思潮的影响,归国后即有意识地借鉴各种社会主义流派的学说,作为自己改造山西的思想资源。本文即试图勾勒出一个阎氏改造山西的简要轮廓。
进山会议:寻一个非资本主义、非共产主义的“适中制度”
阎氏1920年代以前治理山西的政策,可以概括为“六政三事”。
所谓“六政”,是指水利、种树、蚕桑、禁烟、剪辫、天足,阎氏称前三项为“兴三利”,后三项为“除三弊”;所谓“三事”,指的是种棉、造林、畜牧。“六政三事”与阎氏“保境安民”的立足之道结合在一起,给了千疮百孔的山西一段难得的经济复苏期。
“六政三事”与传统的“善政”没有什么区别。但随着1920年代社会主义思潮的汹涌,阎氏的治晋政策也开始明显地沾染上社会主义色彩。“进山会议”则是这一转变的关键节点。
这是一场被思想史严重忽略的重要会议。1921年6月21日,阎氏在督军府进山上的“邃密深沉之馆”召集山西学政各界及社会贤达二十四人会议商谈山西改革问题。召集会议的初衷,据阎氏自己说,是有感于“由于资本主义之剥削劳动群众,故演出一个共产主义来,而共产主义之统治暴政,控制人民生产生活,有如洪水猛兽,形成两个极端之错误。就世界人类说,应该产生一适中的制度,以资幸福人类的生活。一面去除资本主义之剥削,一面免遭共产主义之控制。”阎氏深知资本主义的“贫富差距”,也不能认同共产主义的“阶级斗争”,希望寻找到一个既非资本主义,也非共产主义的“适中的制度”,这是“进山会议”的终极主题。梁漱溟曾多次前往太原与阎氏面谈乡村政治改革事宜,也曾参与“进山会议”,梁氏后来回忆说:
“阎氏以为欧美民主、苏联党治,各有其制度,吾人今皆不取,而必求其所谓中国者;然则其制度当云何?索愚为规划。”——阎锡山希望找到一个既非照搬欧美民主,也非照搬苏联党治的新制度,这个制度必须符合中国国情。阎氏希望梁漱溟能给一些建议,虽然梁氏拒绝给出建议,理由是梁氏认为中国目前还不具备谈选择什么具体制度的条件,要谈这个问题还需等个三、五十年,但阎氏对“中国向何处去”的思虑困惑与探究热情,还是很让梁氏感慨,赞其“值得钦佩”。
进山会议每周集会两次,每次商讨两个小时,一共持续了两年有余;与会人数,从最初的二十四人,逐渐扩展到五百余人,不但山西本省贤达群集,全国各地学者也多有参加者,最后形成记录文字两百余万。1923年10月21日,会议正式宣布结束,并公布了讨论成果,即何为“适中的制度”:1、“公道主义”,只有主张公道,才能超越地域、国家、人种的界限,达到“世界大同”;2、实行“资公有”、“产私有”、“按劳分配”。
公道主义:一种儒家“德治”理想的翻版
在阎锡山看来,人类社会之所以存在种种不平等、不公平的现象,是因为没有人主张“公道”。共产主义以“阶级斗争”的模式来寻求社会的平等和公平,阎氏无法认同,他主张用“公道”来达成平等和公平。阎氏说:
“强凌弱、众暴寡、富欺贫、智诈愚社会之不平也,赖公道以平之;老无养,幼无抚,鳏寡残废无救恤,社会之缺陷也,赖公道以补之;贪官贪,污吏污,劣绅土棍害良民,人群之四害也,尤赖公道以除之。”
那么“公道”是个什么东西呢?阎氏说,“公道即中也,也即事之恰好处。凡事皆有个恰好处,也只有一个恰好处”,“公道”就是不偏不倚,恰到好处。阎氏还说,“公道”是民主政治赖以培育、生存的土壤,“一国人民能有自动的公道爱人精神,一国可成个真正民主共和,一县人民能有自动的公道爱人精神,一县可成个真正民主共和”。
具体到社会生活,阎氏认为真正的“公道”,就是“以劳动换生活”。这种公道需要遵循这么几个基本原则:(1)你的心与力赚得之钱应是你的,我的心与力赚得之钱应是我的;(2)同一劳心劳力者也,时间长者,当赚钱多,时间短者,当赚钱少;(3)同一时间劳心劳力者也,效果大者,当赚钱多,效果小者,当赚钱少;(4)我过日子俭省所积存下来的钱,留于我家的人——这其实与阎氏“按劳分配”的思想是一致的。
阎氏很看重自己的这个“公道主义”,将其视为解决社会不平等、不公平问题的良药;阎氏说:“公道是正义人道的全体,仁爱也可包括在公道内,我们主张公道,可以把人类幸福包尽。”阎氏也用“公道”来解释“三民主义”,在《三民主义真义》里,他说:“政治是与全国人共事的,因此必须以公道为标准”。总体讲来,所谓“公道主义”,其实是传统儒家“德治”理想的一种翻版,阎氏自己也承认这一点,他曾说过:“公道就是处事的标准,爱人以仁,处事重义。仁是爱,义是公道,古人治国如反掌,即是得了仁义”。
但与古代儒家不同,阎锡山将“公道主义”这种翻版“德治”搞成了一项社会运动。梁漱溟1929年在山西考察时,就明确向阎氏表达过对遍地张贴道德标语的不满,认为目的虽好,但手段有误。30年代,阎氏还在山西各县普遍成立了“主张公道团”(以前曾称作“好人团”),希望通过这种类似道德警察的奇怪组织来“制裁坏人,消除社会不平,建立社会公道”。
毋庸置疑,阎氏的动机是良好的——他曾说,“我革命是为安山西,无论谁扰害山西,我是不让。革命是公道的,革命党不公道也问他的罪”;也抱怨过“那些地位很高的豪绅们以无视法律为时髦,以违法为荣”;还告诫过自己的下属官吏,共产主义之所以产生,就是因为没有“公道”,“由于社会制度之不平,有以激成之也”——但以行政手段来强制推行“公道”,恐怕真的是走不通的。
按劳分配:“这办法不但可以救中国,且可救世界”
与“公道主义”关联最紧密的,是阎氏的“按劳分配”主张。这一主张产生的时间,至少可以追溯到1927年,彼时,国民党与中共正处在分裂后的血雨腥风之中。阎氏提出“按劳分配”,和这一时代背景有极深的联系。
据刘少奇日后反思,“一九二七年前,武汉、长沙、广州工人……提出使企业倒闭的要求,工资加到骇人的程度,自动缩短工时到四小时以下(名义上或还有十小时以上)。随便逮捕人,组织法庭监狱,检查火车轮船,随便断绝交通,没收分配工厂店铺,这些事这在当时是较平常而且是极普遍的。”(刘少奇,《关于大革命历史教训的一个问题》,《党史研究资料》第2辑,四川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所谓“提出使企业倒闭的要求,工资加到骇人的程度,自动缩短工时到四小时以下”,其实是当日流行的共产主义语境下的“按需分配”热潮。
阎锡山的“按劳分配”主张,与上述“按需分配”现象之间有强烈的针对性。直到1932年,阎氏还在日记中对这种“按需分配”现象耿耿于怀:“鼓动工人、铺伙、佃佣团结起来,强迫工厂、农户增加工资,以结工人、铺伙、佃佣之欢心,然后利用工人、铺伙、佃佣作为自己抢夺政权之武器,是慷他人之慨,损人利己之手段,……国民党若仿效之,结果必是害国害民,杀党杀身。”
在阎氏看来,共产主义制度下的“按需分配”,劳动者对于劳动成果,“只能享受,不能享有”。其结果是: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各不相同,享受劳动成果的机会却完全一致,如此,“权利与义务不相称”,有违“公道主义”原则,必然造成“佃雇农对地主之不平”、“
工人对资本家之不满”,其结果,必然是社会经济的大倒退。阎氏认为,只有“按劳分配”才是最合理的,因为在这种制度下,1、“劳动多则所得之产也多,劳动少则所得之产也少,劳动与享有一致,故合乎公道”;2、好劳者多得,好逸者少得,合乎人情;3、人人为增加享有起见,必须多劳动,故能促进生产。
虽然不同意共产党的“按需分配”,阎氏同样也不能认同资本主义制度下的“按资分配”模式。阎氏说:现代社会的许多弊病,都是资本主义制度下不合理的分配模式的结果,“按资分配”模式下,“资本家剥削劳动者一半产物”,他们“不劳心劳力,而分得他人劳心劳力所得之代价”,也是有违“公道主义”的。
共产党人杜任之1934年受命于共产国际,回山西打入阎锡山集团内部,以搜集军、政情报,曾亲眼目睹阎氏幕府延请了大批社会主义学者。他自己也曾与阎氏就“按劳分配”问题有过多次面谈,杜氏后来用一种鄙夷的语气回忆了当日的交流。下面摘取两段,作者立场虽不中立,但对于管窥阎氏“按劳分配”的思想,还是很有帮助的:
“(阎锡山)考虑了一下说:‘我主张的‘按劳分配’是劳动与享有的一致,合乎人情,合乎道理,所以永久不变。’这简直是答非所问,论证与论点脱节。他又说:‘人是有—欲性的,有理性的,共产主义的‘按需分配’,违反人性,不合道理,所以不能实行。苏联实行共产主义失败,改行新经济政策就是证明。’”
“……阎锡山迫不及待地发难了,他说:‘阶级斗争要不得!要革命,马克思就要挑起阶级斗争,让人们互相残杀,这是不人道的。’他想了想说:‘阶级斗争为什么不对?因为问题出在社会制度上。这不能怪人。治病,就要看病源在哪里,是甚病,就治甚病。‘金代值’形成‘交易病’,限制了生产;实行‘物产证券’就能根治。何必要挑起阶级斗争哩!‘资私有’能剥削,这是分配上的病,实行‘资公有’,‘产私有’,‘按劳分配’就能根治,也不必阶级斗争!‘物产证券、按劳分配’合乎人情,公道合理,能永久不变,这办法不但可以救中国,且可救世界。’”(杜任之《阎锡山〈物产证券与按劳分配〉研讨经过》)
阎氏对“按劳分配”的合理性非常坚持。他曾如此表述自己的信心:“按劳分配的永久性,从竖说,由有人类始至无人类终;按劳分配的广义性,从横说,由一世界至大千世界,均应按劳分配,以美满人类的进化和幸福。已过不按劳分配是已过的错误,将来不按劳分配是将来的错误。这是一个人类的共同思想。”
村本政治:搞自治一定要从村一级开始搞
如果说“进山会议”所确立的政治上的“公道主义”和经济上的“按劳分配”,还只是“坐而言”的话,那么,“村本政治”,就可谓阎氏改造山西的“起而行”了。
阎氏搞“村本政治”,至少可以追溯到1922年。这年3月,阎氏召开山西省第一次行政会议,正式提出“村政自治”的概念。按阎氏的说法,所谓“村政自治”,就是希望山西进入“村民自办村政之时代”。
在“村政自治”之前,阎氏的施政口号是“用民政治”。所谓“用民”,就是一切都要依赖于人民的支持,离开了民众,一切大计都只能流于空谈。这种见识,是阎氏从一开始就区别于同时代其他穷兵黩武的军阀的关键。阎氏还说,中国传统政治,善者不过做到不扰民,恶者则往往与民为敌,从而养成民众依赖性强,自治能力弱,性格守旧不知进取,只知道爱惜身家而不知道爱国,遇到危机,国家并非无人,但却没有可用之人。阎氏的理想,是通过启发民德、开启民智、充裕民财,将每一个人都教育、培养成政治上的有用之人。
随着孙中山的三民主义势力日益向北扩张,阎氏的“用民政治”也顺理成章地进化为“村本政治”;当国民政府在南京秉承三民主义推行“县自治”时,阎氏早已在山西搞了好些年的“村自治”了。
搞自治为什么要从村开始搞?阎氏曾反复解释过:“村者,人民聚集之所也,为政不达诸村,则政乃粉饰,自治不本于村,则治无根蒂。舍村而言政治,终非彻底之论也”;“
今定一彻底的最持平最适中之办法,村为人群集合单位,村有若干人民,无论何种事项,皆人民自理,村即人民权力之起始点”;阎氏还说:“非把政治放在民间不可,因为直接知民利弊的是民,间接知民利弊的是官”,阎氏理解的“民间”,就是“村”:“什么叫民间呢?省不是民间,县也不是民间,实在是村是民间。所以省县无论什么机关,不是官治就是绅治,总不是民治。换句话说,就是欲民治主义,非实行村治不可。所以我常说的,村是行政的单位即是政治的根本。”
从1922年期,“村本政治”开始在山西全省推行。其基本内容包括:(1)设立编村,每一编村管百户人家,每村设村长、村副和村公所;(2)村以下设闾、邻组织,以五家为邻,设邻长,五邻为闾,设闾长;(3)另设村级组织息讼会、监察会和村民会议,并成立由适龄男丁组成的保卫团;(4)制订村禁约(阎氏称之为村宪法)规范村政;(5)在伦理观念上提出了“村公道”和“村仁化”。山西全省先后组成四万多个编村。(据刘娅《解体与重构: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乡村社会”》一书概括)
之所以打破原有的村镇体系而搞新的“编村”,是因为阎氏认为:村没有正规划的编制,就如同没了编制的军队,号令难行,指挥失灵——阎氏说:“欲期政治得良好之结果,须先从作极密之政治网起。鄙人现在亟亟于编村制,意欲由先使行政网不漏人手;一村不能漏,然后再论不漏一家;由一家而一人,网能密到此处,方有政治可言,方能国于今日大地之上。不如是,断不足以自存也。”
设立村民会议的目的,则是为了要求全体村民参与村政,以此培养他们的参政能力和民主素质。阎氏说:“村民者,村之本也。一村之权,应归之一村之民。一村之民,应参与一村之政。……社会改造,非人民全体觉悟,何从起点?村会,则觉悟之路也。”在村里设置息讼会的初衷,则是为了“减少人民打官司的痛苦”;“监察会”的职责则是“清查村财政,举发执行村务人员之弊端”;“保卫团”则是维护社会治安。
规范村政的主要内容,一是把扰乱村中治安的华人找出来,通过劝告、教育的方式让他们幡然悔悟,从而让全村的“好人”都能安居乐业。当时山西总共列举了10类人作为规范的对象,包括:贩卖金丹洋烟;吸食金丹洋烟;窝娼;窝赌博;盗窃;平素好与人斗殴或持刀行凶;壮年男子游手好闲;家庭有残忍情形;忤逆不孝;失学儿童。二是要求各村自行制定“村禁约”,“如女子不准缠足,树木不得损毁之类”。阎氏希望通过这些改革措施,做到每个编村里“人人有工作,人人有生活,村村无讼,家家有余”。
阎锡山的自治实验完全失败,只成就了一大批豪强村长
阎氏在山西搞了几十年的“村政自治”,其结果是什么呢?有件小事很能说明问题——据《阎锡山统治山西史实》一书记载:某次,“太原宪兵司令部逃走了一名政治犯,阎锡山给各县县长打了个电报,不到三天,就在盂县查获。送回太原,阎锡山认为这是‘行政网’的成绩,非常满意。”
这件小事能够解释很多东西。譬如阎氏何以能够长期据有山西,即便是在他被迫下野避走天津之后,也仍然拥有完整的遥控山西军政的能力;再譬如作为与陕北共区接壤的最前沿,山西的统治系统,自上而下,何以能够在长期经受住来自陕北的意识形态侵蚀?一切其实都与这件小事所反映出来的阎氏对山西全省的强大控制力有关。这种控制力,通过“村本政治”里的“编村”制度,深入渗透到每个村庄的每一户人家。
随着“村本政治”的全方位铺开,民国所有的割据势力当中(包括南京的国民政府),除了中共控制的根据地之外,已没有谁的社会基层控制能力能够超越阎锡山的山西——这种控制力是基于某种利益共同体:譬如,虽然阎氏一再告诫在选择村长时要注重其品行,但为了防止“阶级斗争”,同时他又规定了村长须有1000块银元以上的不动产,村副则须在500块银元以上。如此,村一级的最高权力,最终还是不得不落入阎氏所失望的那些“以无视法律为时髦,以违法为荣”的“地位很高的豪绅们”的手里。一直倡导打倒“贪官、污吏、土豪、劣绅”的阎氏,最后却不得不依靠这些“地位很高的豪绅们”来充当自己的政治基础——村干部;而这些“地位很高的豪绅们”,也就是那几十万的村干部们,也很清楚,只有在阎氏的“村本政治”中,才有他们的立足之地。
阎氏的“村本政治”理念里有强烈的自治和民主诉求,但在其具体的实践过程中,自治与民主从来都不曾有过,村民会议基本上流于形式——之所以如此,与“村本政治”的设计体制有关:在搞编村之前,乡绅和豪强虽然在农村具有压倒性的话语权,但这种话语权并没有得到国家机器的正式认可,其权力范围也不至于伸到普通民众的家庭生活中去;但编村制度实施之后,乡绅、豪强的权力实际上扩大了,对普通民众的合法伤害能力也变强了。1936年,有一位笔名叫做“悲茄”的作者撰文如此描述山西的“村本政治”:
“(山西)村长的产生,表面上是由村民票选的。不过因有种种财产上的限制,有资格当选为村长的,也只有高利贷者、富农、商人、地主等人。同时,官方为慎重起见,须将票数较多的前十名村长候选人全部送县由县长圈定;因此,县长就可以商同县绅、不拘票数多少,任意选定加委。此外、尚有村调解员、村监察员等,也是由村民票选,再经区长圈定。但是这些都不过是村政制度的摆设而已,实权完全操纵在村长手里。所有村长以下的闾邻长等,完全由村长自由推荐,村民无权过问。假使有人敢说村长的不是,村长只要写个‘二指条儿’,就要村民的命了。县政府对于各村村长送来的人犯,不必询问,无条件地收押起来。……押一个月半个月,才提出来问问,有罪判罪,否则也不过命令讨保开释而已。……村长爷的权威在村民的眼光中,是至高无的。”
显然,从自治、民主的角度来看,阎锡山的“村本政治”完全失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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