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是国家和省的一项重要年度统计调查制度。人口调查统计数据是反映基本国情、省情、县情和制定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依据。2009年的人口抽样调查,按照分层、整群、概率比例的抽样方法在全省11个市、119个县(市、区)抽取了1228个乡(镇、街道),2603个村(居)委会,调查登记了80.1万人口,调查的标准时间为2009年11月1日零时。这次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工作,在省委、省政府以及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经过各级调查机构和全体调查工作者的艰苦努力,克服了时间紧,人员少,任务重,难度大等各种困难,采取了各种有效措施,严把调查数据质量关,圆满完成了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将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常住人口
根据抽样调查,全省人口出生率为
10.87‰,比上年下降了0.45‰,人口死亡率为5.98‰,比上年下降了0.03‰,人口自然增长率为4.89‰,比上年下降了0.42‰。据此推算,我省2009年底常住人口为3427.36万人,比上年增加了16.72万人,增长率为0.50%。
二、人口分布
根据抽样调查推算,全省各市2009年底常住人口分布如下:
太原市
3501811人
大同市
3195140人
阳泉市
1323806人
长治市
3299136人
晋城市
2239120人
朔州市
1544054人
晋中市
3139130人
运城市
5095010人
忻州市
3096720人
临汾市
4221719人
吕梁市
3617942人
三、人口的年龄构成
根据抽样调查推算,全省人口中0岁—14岁人口为593.62万人,占常住人口的17.32%;15岁—64岁人口为2556.81万人,占常住人口的74.6%;65岁及65岁以上的人口为276.93万人,占常住人口的8.08%。
四、人口的性别构成
根据抽样调查推算,全省常住人口中,男性为1758.13万人,占常住人口的51.30%;女性为1669.23万人,占常住人口的48.70%,性别比为105.33。
五、家庭户人口
根据抽样调查推算,全省共有家庭户1029.66万户,家庭户人口为3377.29万人,占常住人口的98.53%,平均每个家庭户人口为3.28人。
六、城乡人口
根据抽样调查推算,全省常住人口中,居住在城镇的人口为1576.09万人,占常住人口的45.99%;居住在乡村的人口为1851.27万人,占常住人口的54.01%。
主要指标解释
人口数
指一定时点、一定地区范围内有生命的个人总和。
年度统计的年末人口数指每年12月31日24时的人口数。本公报中的总人口是指本年度12月31日的常住人口。
人口变动抽样调查的对象包括:1、在抽中调查小区居住并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的人口;2、在抽中调查小区居住半年以上,户口在外乡(镇、街道)的人口;3、在抽中调查小区居住不满半年,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口;4、在抽中调查小区居住,户口待定的人口。
城镇人口和乡村人口
城镇人口是指居住在城镇范围内的全部常住人口;乡村人口是除上述人口以外的全部人口。
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中,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城市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其他居民委员会地域和村民委员会地域。
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镇和其他区域,其包括镇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村民委员会地域。
出生率(又称粗出生率)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一定地区的出生人数与同期内平均人数
(或期中人数)之比,用千分率表示。本资料中的出生率指年出生率,其计算公式为:
出生率=年出生人数/年平均人数×1000‰
式中:出生人数指活产婴儿,即胎儿脱离母体时
(不管怀孕月数),有过呼吸或其他生命现象。年平均人数指年初、年底人口数的平均数,也可用年中人口数代替。
死亡率(又称粗死亡率)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一定地区的死亡人数与同期内平均人数
(或期中人数)之比,用千分率表示。本资料中的死亡率指年死亡率,其计算公式为:
死亡率=年死亡人数/年平均人数×1000‰
人口自然增长率
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人口自然增加数(出生人数减死亡人数)与该时期内平均人数(或期中人数)之比,用千分率表示。计算公式为:
人口自然增长率=(本年出生人数-本年死亡人数)/年平均人数×1000‰=人口出生率-人口死亡率
家庭户人口
不包括现役军人,也不包括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的人。
性别比
指男性人口数与女性人口数之比,通常用100个女性人口相应有多少男性人口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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