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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晋商呈现家族化发展的必然性

  晋人从商,古已有之。及至明朝,晋地“重迁徙服商贾”,“山西富户,百十万家资者,不一而足。”进入清代后,晋商发展成为我国著名的实力强劲的封建性商帮,其从业人员之众,经营品种之繁,活动范围之广,聚敛财富之多,实属罕见。
  纵观明清时期的晋商不难发现,在横跨欧亚大陆,远涉日、韩、马来半岛的巨大贸易范围之内,绝大部分控制在晋商家族手中。祁县乔家在蒙汉交易重镇包头的“复”字号,在街市上“复盛公、复盛全、复盛西三大号共有十九个门面。”太谷曹。家在道光、咸丰时期,商业发展到鼎盛阶段,……国内商号波及大半个中国,国外发展到莫斯科等地。商号总数达640个。介休侯氏的蔚字号在全国30多个地区设有分庄;范氏家族垄断对日贩铜贸易达70余年。榆次常家商号“十大德”、“十大玉”控制了恰克图的对俄贸易等等,无不证实晋商发展到鼎盛时期所呈现的这种“家族集中控制”现象。
  “只有存在的才是必然的”,明清晋商所具有的这种特点与其当时所处的社会经济文化背景有着必然联系。晋商以家庭为起点进行商贸不是明清时期才出现的现象,而晋商家庭在明清之前没有发展成为巨族的主要原因是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不具备。中国自古就是农业大国,历代君王都以“农业”为治国之本,视“商业”为末业,不但不予重视,反而苛以重税加以遏制。因此,社会呈现“男务耕耘,女务纺绩”,“上完国课,下养老幼”这样一种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形态。鲜有的买卖行为也是建立在获取使用价值和以交纳赋税为目的的基础之上,纯粹以交换价值为目的的交易极少。再者,明清以前中国的社会生产力尚不发达,商品经济发展缓慢,晋商家庭虽可以从贸易中获取小利,但若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几乎没有可能。
  时至明清,中国商品经济步人一个高潮时期,产品销售已超越地方小市场而扩大到区域性市场,甚至国际市场。资本主义萌芽也于明朝中叶初见端倪。伴随着商业城市的繁荣,城乡商品经济联系增强,手工业商品生产专业化分工加剧以及开中法、班匠银、一条鞭法、摊丁入地等赋税制度的改革和驿道台站的建设等都为商人的长途贩运提供了便利条件。中国社会经济状况的这些诸多变化促进了晋商的崛起,使晋商家庭发展为巨族成为可能。但晋商在明清时代以家族为控制企业的主要形式而非其它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
  其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中国虽然于明朝中后期就已萌芽,但只是在少数地区的个别行业里稀疏出现,这是由于长期以来经济发展不平衡所致。沿海与平原地区商品经济发展较快,资本主义萌芽也较为明显,而占明朝疆域绝大部分的内地和山区仍是非常闭塞的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因此这一时期经济的特点表现为:虽然市场较前有所扩大,但仍然较为狭小、商品交易简单、市场机会缺乏。由于自然经济在这一时期仍占主导地位,因而经济单位表现出彼此联系较少,在非紧密关系者之间达成一致的难度较大。由于资本积累和集聚程度不高,且受数千所“重农抑商”、“有恒产(土地)才有恒心”思想的影响,“由某种资源的所有者借人或购买其他人所拥有的资源并将其组合起来创立组织也存在一定困难”,因此,在该阶段进行“组合创新的成本较高。”此时若以家庭这种最基本的经济单位、最普遍的既存组织进行生产或商业活动,无疑不必付出创新成本。
  家庭或家族的经济活动主要不是依靠法律制度或行政命令,而是血缘关系、伦理道德、家庭制度等非经济因素使家庭成员间存在一种亲属默契。家庭小企业通常能够有效运作,从而实现资本的原始积累。因此,家庭无疑是企业发展的合理起点。众多晋商巨族的发家史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在徐柯《清稗类钞》中被称为“资产三四百万两”的祁县渠家,最初只是“小本生意人,从上党肩挑潞麻、梨到祁县,再把祁县的枣挑回上党,往返贩卖。”,“……世代以经商为业……后来稍有基础,开始到包头经商,很快有了明显起色。”及至清代开办了中国票号中经营时间最长、规模最大的三大票号之一的“三晋源”票号。被称为“侯百万”的著名晋商介休侯家“于清康熙年间,专跑苏、杭二州,贩卖绸缎。……父子们南贩北卖,获利颇巨,几十年的功夫,家业大大发展起来。……已是外有生意几十处,内有房产土地,骡马成群,晋中赫赫有名的大财主了”。堪称清代“外贸世家”的喻次车辋常家,从八世常威及二子常万圮、常万达开始“从事商业活动,始从布匹杂货,从事内贸;乾隆年间之后,转向茶叶贸易;晚清兼营麻铁日杂农具,并与祁县乔家联做票庄汇兑,鼎盛时期,生意兴隆,联号甚多,有‘十大德’和‘十大玉’之称”。
  其二,中国是拥有五千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文化底蕴深厚,对人们的思想影响深远。中华文化传统的核心是儒家思想。“百善孝为首”是儒教所推崇的一种道德准则。“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与。”“五刑之属三千,罪莫大于不孝”说明在以宗法为基础的古代传统社会,孝是一切道德的基础,至善的美德,不孝是不可饶恕的罪恶。孝即善待父母,“曾子曰,孝有三,大孝尊亲,其次弗辱,其下能养。”退出生产领域的父母年老之后,子女必须尽自己所能赡养之,使其安度晚年。基于儒教“孝道”遂有“热土难离”、“父母在而不远游”“家庭本位”价值出现,使以“家”为“根”的观念深植于每一个中国人的思想中,其中自然也包括山西商人。在中国的家庭中,血缘原则和男性单系原则贯彻的较为彻底,这有助于使家庭成为一个内部关系紧密的封闭性组织。相对于家庭而言,中国的家族不是以个人为单位的,而是以家庭为单位,按照家庭的组织原则组成的超家庭的组织。而这些组织可以被认为是将经济单位联合起来进行的中间组织,这些中间组织并不破坏家庭,而是将家庭作为一个整体纳入进来,构成“家庭的家庭”。因此,家庭的强固与家族的凝聚力并不矛盾,而高度组织化的家庭也并不破坏家庭。事实上,家族的组织原则、联合纽带是与家庭相同的。它不是政治力量强制的结果,也非依据经济利益关系构成,而是依靠对同一祖先的认同感和亲情关系联结而成。韦伯说:“超越个体经济范围的经济组织,几乎全部奠基于真正的或模拟的私个氏族关系上。……宗族共同体是一种扩大了的生产组合的氏族共同体和累积性的家庭共同体。”因此,晋商虽外出经商,足迹遍天下,但其发展的基础仍是“家庭”。传统儒家文化宣扬一种特殊的人际关系取向。在《子路和十三篇》中“叶公语孔子曰:‘吾觉有直躬者,其父攮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论语》中亦多处也表露了孔子“尊卑有等,亲疏有别”及“君臣父子”的思想。儒教这种特殊意义的取向具有影响人们思想的巨大力量,这种力量实际上来源于人们的情感世界及生活空间。也就是说,儒家思想的感召力一开始即“表现为家庭伦理亲情的召唤在人心激起的强烈归属和依赖感”,并且这种取向通过将人们注意力集中于人际关系而得到了强化。正是受儒家这种“家”思想的影响,晋商在明清时期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下选择家庭为企业的起点。
 

本文来源:文史月刊 2003年11期;本文作者:刘建生 乔 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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