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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方记述的日军残留山西问题


  日军残留山西问题的争论焦点——是自愿残留?还是执行命令的残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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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5年(昭和20年)八月,日本政府以接受波茨坦公告、无条件投降的形式,拉上了长达八年的日中之间的战争帷幕。结果是当地的日军被解除武装,民间的企业被接收,日籍军人以及民间人士被遣送回国。但是在山西省,最后却有多达5600人的日本人残留下来,在其后的四年间,参加了激烈的国共内战,造成了前所未闻的事态,这就是日军残留山西事件。

  当时,希望留在中国的日本人并不稀少。与现代人相比,战前的人们对于海外雄飞的心理障碍要低得多,想留下不走,维持良好生活的人们多的很,残留山西的特别不同之处,就在于不仅其规模宏大,而且实质上实施了国家军队的留用,当地的侨民就是那么维持着日本人的社会而残留下来的。

  置身于中共威胁之中的阎锡山,利用战争结束的机会,企图使日本人留下。对于答应留下的日本战斗人员,全部按将校对待,特别晋升三级,支付高额的工资,约定了允许(他们)营外居住和娶妻成家,满足他们方便自由的要求及谋划等。这是非常有吸引力的政策,除了商人和职员以外,晚期在当地征召的、因战争结束而被解除武装的人,自己离开部队的原军人,以及民间人士等,都争先恐后地加入了阎锡山的山西军。当初希望留在山西省的日本人,包括侨民在内,据说有3万人之多。

  日本的战斗人员,其合同期限被定为两年,就像条件明显优厚的待遇那样,以实际情况来看,这就是“雇佣兵”。 但是,如果说成是“雇佣兵”的话,那么谁也不会残留,所以,当时作为残留的理念,就把(残留这件事)说成是要成为日本复兴的基础,叫做“义勇军”,当时留在了残留行列人们的心情大致是这样的。拼命奋斗也是枉然的,4年后,迎来了败给中共的结局,但是,如果这些人仅仅以是自己的意志而残留的话,那么,残留山西作为特别的话题,就要因人而定,就应该作为引以自豪的、历史上的一步棋子而加以记忆。可是实际上与事实不符,因为一部分现役将士是扭曲了自己的意志,万不得已而残留的。

  说起来由民间人士组成的部队,在统一控制和战斗力这方面,没法跟由现役将士组成的国军部队相比。阎锡山妨碍、阻止日本复原列车的运行,要求残留一万人规模的主力军队。(第一军)为了顺利推进复原人员的运输,作为暂时投入棋子的现实存在,认为不残留一部分军队是不行的。在残留于山西的2600名日本战斗人员里,军人出身的现役组部分约占半数。而且他们现役组的一部分军人在回国后主张:他们被军队欺骗了,被军队出卖了。甚至发起了以国家为对手的诉讼。这样一来,残留山西就作为国军的一大不幸事件而广为人知。

  残留山西问题的争论焦点,就像一部分现役组军人所主张的那样,关于在当地就地退伍的事实并没有让他们知道,那样的残留并非自愿,而是执行了军队命令的残留,这样的主张是否合适呢。在这一点上,国家认为:即使是现役将士,全部残留者都在当地办理了退伍手续,总而言之,是“自愿残留”的见解。如果把残留作为自愿的话,那么残留在山西的4年间,就不能算作服了军役,有关在此期间的战斗行为也不能认定为公务。这对于生还者来说,有时领取养老金就变得不够资格,另外也领不到在战场上造成的伤残年金。对于战死者的遗族来说,不能领取遗族年金,造成了在生活上不能蒙受利益的重大问题。而且,比什么都重要的是,没有荣誉,战死者没有被合祭于靖国神社,这在精神方面的痛苦也是巨大的。

  在这一点上,也有个别案例被认可了养老金和年金的领取、个别战死者被合祭于靖国神社的情形,但那也是官署底层的温情以及错误性的调和,总得说来,国家坚持不承认的立场。去年年底,争论不支付养老金的行政诉讼,最高法院给予了裁定,即使在司法场所也展示了自愿残留的看法。

  从1945年末(昭和20年)开始,到第二年的3月以前,开展了称作“特别勤务团”的残留部队的组建,其后,南京的总司令部察知了异常情况,派遣来参谋,正式命令停止组编(残留部队),另外,关于被阎的山西军留用的人员,因其情况非常复杂,是难以弄明白的。按照第一军司令官澄田以及军参谋长山冈的意见的国家见解,是自愿残留,而现役组(的官兵)说,因为有军命所以不是自愿残留。留下来的文书史料展示了前者,残留官兵的证言一致为后者。哪方面是真实的呢?从结论上来说,双方都是只说了适合于自己、方便于自己的部分。也就是说,真实就在于双方主张的交汇点上。
  在1956年(昭和31年)厚生省制作的保告书----《关于参加山西军队人员的行动概况》里,说军队始终进行了残留事件的阻止。但那个报告不正确。在积极倡导残留者之间,又分为两种意见,即残留是军事顾问团性质的少数残留呢?还是包括侨民社会在内的大规模残留?而当初第一军首脑部对于残留本身持积极态度。1945年(昭和20年)9月5日,在作为《关于日本人残留于当地一事》而发出的通牒里就有吩咐,因为军队作为代表进行残留的交涉,希望以个人名义的契约签订要慎重(乙集参甲密第162号)。这一谈判交涉指的是:日本方面派出了第一军少佐参谋岩田清一和山西省公署顾问辅助官城野宏,山西军方面的代表有赵瑞出席了会议,双方就日本人残留问题进行了广泛地磋商,谋划了5 天。给予日本战斗人员的优厚待遇,也是在这个会议上磋商的。据城野宏回忆,据说这一切都得到了澄田和山冈的理解。

  就这样在第一军的各个兵团里,公私混同在一起,积极地进行了加入残留行列的劝说工作。不仅仅是当地退伍的原军人穿着山西军的军服,出现在各兵团劝说残留,而且长官直接对部下亲口做说服的工作,在兵团内设立了“特别勤务团组建室”,进行要员的选拔工作等,能够看到组织上参与的情景。但是,不能够确认军队是以“特别勤务团”的名义,命令组建队伍的明确证据。在保留于防卫厅的史料里,保留着对各兵团下达的组建“铁道修理工作部队” 的命令文件。实际上,这些文件正像现役组军人所说的那样,那就是组建特别勤务团的命令。

  这里所说的“铁道修理工作部队”,就是挂着执行保护铁路任务牌子的部队,正式的称呼是“山西省铁路公路修复抢修工程总队”,一般情况下简称为“工程队”或“护路队”。就像厚生省的报告书报告的那样,工程队当初的确作为民间人士的队伍而组建了,而且,在军队于1946年(昭和21年)2月2日下达的乙集参电甲第106号和107号、2月8日下达的131号和132号里,无论哪个命令,都是基于中国方面的征用令,而下达的组编命令,每个兵团数千人,总数一万一千人。

  在厚生省的报告书里,所谓的“特别勤务团”和由此发布命令组成的“工程队”认为是有区别的组织。但是,那也可以判断为有利于自己(政府)方便的解释。就像残留首谋者永富回忆的那样,当初“工程队”这一名称,“如果作为‘特别勤务团’的话,那么就是让战败国的军队残留,这与国际法是相抵触的”,所以以保护铁道的名义,使之留下如何?没想到阎锡山当时采用了由日本方面提出的这一建议。实质上,这支队伍可以理解为由军民两方组成的特别勤务团。所以,现役组以外的民间人士汇聚起来,将军队的特别勤务团的发布命令日期,回忆成发布命令组建工程队的2月了。

  当初之所以叫做特别勤务团,是因为它不是日军的组织,而原则上说到底是中国军队的组织,在保存于防卫厅的史料里,没有以特别勤务团这样的名称来组建队伍的命令,这一点也不奇怪。而且,在军队发布的组建工程队命令上,就其参与人员而言,应该“首先以留用承诺者充当,在不足的情况下,可以以上述以外的人员充实”( 乙集参电甲第107号)、“特别勤务团想以留用承诺者(第一特别勤务团除外)为主体来组建”( 乙集参电甲第122号),所以,即使形式上是工程队,而实际上还是以留用承诺者为中心而组建的特别勤务团(以不在文书上留下痕迹的形式劝诱残留)。

  顺便是一下,所谓的“第一特别勤务团”,就是独立步兵第14旅团先于其他兵团组建的特别勤务团。旅团长元泉罄将军是残留的积极倡导者,而且,重要的是在2月7 日这个时间点上,元泉罄将军已经改成了中国式的姓名“元全福”,这是事实,记载于日军的公文里(独步第14旅团参电第280号)。五天以后的2月12日,第114师团的工程队,也被编入了元泉罄指挥之下队伍(第一军作命甲第206号),如实地显示了这样一个图式:工程队=特别勤务团。

  而且,虽说是组建工程队的命令,可现役组的官兵并没有听到“就地退伍”这一说法,这就出现了他们认为的是被欺骗、被出卖的机会。就像在第114师团担任组建业务的百百少尉,在国会质疑参考人时所作的证言那样,对于最初的特别勤务团的要员,“在复员的文件上,要做到就地退伍,实际上却被委派到了特别勤务团”。可是,就像2月5日发布命令的电文那样,被看作“铁道修理工作队的组成人员,没有采用取消征召的形式”。也就是说,当初即使把就地退伍作为前提的特别勤务团要员,他们在工程队的期间,作为国军士兵的身份当然是被保留的。

  要说这是怎么一回事呢?就像前述的那样,所谓的特别勤务团,并不是日军的组织,原则上说到底也是中国军队的组织,所以,作为特别勤务团的成员,在其离队的时候,就前往中队的人事功绩股,办理了就地退伍的手续、退还武器装备、不空着身子离开日军驻屯地是不行的。而如果是工程队这样正规的征用部队的话,就不用进行那样的处置了。指挥官以下的人员就那么全副武装地退伍(所谓成“建制”地离开队伍)。因为就那么实际进行了,所以,原独立混成第三旅团的官兵,就把这个作为军队的命令而高调地提示了。而且,他们并不了解,就在他们答应作为特别勤务团的要员的时候,就已经就地退伍了,就那么在没有被告知的情况下,编入了工程队,也有可能完全没有得到退伍意识的情形。

  在与中国方面的交涉中,这一点就已经被定了下来,就提示给全体残留官兵的雇佣条件而言,在城野宏的回忆里,第一条就举出了就地退伍,可在其他归还者的回忆里,却缺少了那一条。这即使在某些自愿者的回忆里也是同样的,即不站在要求公务认定立场的那些人,这并不能认为在养老金诉讼对策上,在其意图方面步调是一致的。总而言之,显示了这样一种情形,即对部分残留官兵,也就是对“特别勤务团留用承诺者”隐瞒了就地退伍的条件。

  在这个基础上,再一次看看保留在防卫厅的史料,作为军队的立场,对于希望残留者,要彻底做到就地退伍,进而在3月末,命令解散特别勤务团,在日本人不可能正式残留之后,再三督促他们归复原部队。例如:在3月4日下达的命令里,军队对于隶属的各个兵团作了指示,“作为铁道总队的留用承诺者,申请手续已经办理完毕的人,因为已经被认定退伍(解除征召),要按照各兵团部队的实际情况,希望适当实施”( 乙集参甲电第192号)。所以,关于不办理退伍手续就那么跑到中国方面去的官兵,应该要求中国方面不予留用。而且对残留于大同的第4独立警备队甚至还陈述了“不要拘泥于以前的情况,要更换脑筋……改变固有的态度……希望把全员归还作为原则去处理,尊命传达”,命令中止残留(4月22日的乙集参甲电第400号)。关于推翻残留的主意而返回原部队的人,也有主旨如下的通牒,即根据其所属长官的判断,允许取消就地退伍的处置(4月16日的乙集参甲电第357号)。

  但是,军队这一组织并不是那么单纯简单的,它是一个规定及其死板的世界,实际上如果没有来自所属长官的告知以及事务上的手续,即使听到了街谈巷议的传闻,那也不可能成为判断的材料。就像留用官兵的证言那样,特别勤务团随着“重敲锣鼓重开戏”这样的解释说明,也确实地进行了服装的更换(换成了中国山西军的军服),可各个部队的负责人却鼓励部下说:“诸位即使打扮成中国兵的样子,也还是国军士兵”。这样一来,就像3月4日命令的那样,虽然命令就地办理退伍手续,(他们)已经与(日本的)大部队分开了,但在行动中的特别勤务团内部,并没有意识到彻底的就地退伍和事务手续已经被办理。因为(上级)没有必要作多余的事情,来动摇官兵们残留(的决定)。而且,在4月15日的乙集参甲电第351号里,虽然命令各兵团对于残留者要进行就地退伍或逃兵的处置,但发布命令之处的总部,很有可能已经离开了山西省,踏上了复原日本的归途,对于重要的特别勤务团来说,没有接到这一命令的可能性是有的。

  这样看来,工程队(=特别勤务团)的组建过程,及其后来的解散命令下达之后,并没有让残留官兵明确地意识到就地退伍,他们并不是以自己的自由意志而残留的,而是遵照军队的命令残留的,可以说在造成错误的这件事上,产生了十分严重的事态。那么,现役组的主张一旦成为正确的话,事情就不那么简单了。

  3月底,中止组建特别勤务团的命令正式下达之后,与第一军的复原人员对比,希望残留的人员锐减, 在复原最终完毕的1946年(昭和21年)5月这个时间点上,留下来的人员为2600人 。独立混成第3旅团的阿部回忆是,“(长官说)实在想回国的人就回去!……(我和大伙)商量的结果是一致的,说什么也要回去,于是登上了最后回国的列车”。厚生省的报告书认为,“(复原的)部队到达天津后,那里边还有好不容易追赶上来的、被收容了的人们”。就这样,在部队的复原工作完毕以后,一直到1949年(昭和24年)4月太原沦陷为止,这一期间还有数次运输回国的机会,相当于残留官兵六成的1600人回国了。独混3旅的本间得到这一时期的回国机会,他的回忆是,“申请了回国的愿望,等到了结果。(昭和23年)9月1日,……作为一般的民间技术人员实现了回国的愿望”。

  就这样,虽然是基于手续上的申请,但还是优先确保了去留的自由。说句不负责任的话,如果想回国应该是能够过去的。所以,仅就留下不走,残留到最后的官兵而言,即使他们主张不是自愿的,而作为一般的看法,也是没有说服力的。

  在这一点上,根据所属的部队不同而证言有别,有的证言说,一谈起回国,就被强烈主张残留的长官用竹刀殴打,实际上也有回国愿望达不到满足而自杀的例子,强迫残留的情况的确是存在的。另外还有些人出征作战,本身就做不到回国的申请,还有人因负伤而正在治疗修养,失去了回国的机会。把这样的人定为自愿残留,太残酷了吧!另一方面,还有好多人是以这样的理由继续残留的,“对不起已经战死的伙伴” “让其他应该回国的人优先回国,自己谢绝了回国的机会”,作为他们的心情是能够理解的,但这种情况在法律上被作为了自己的意志,这也许是毫无办法的。

  这类情况多种多样,五花八门,在仔细调查了每个人的基础上,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判断吧。这一点在厚生省1956年(昭和31年)制成报告书的时候,就认为进行了那样的仔细调查,即使在同年国会的答辩上,也认为根据其后的申请,若被判断为有必要救济的话,愿意个别地接受审理。就这样,对于厚生省的调查方法,没有听到认为有随意性之嫌的批判声音。就像对调查官回答说是自愿的那样,也有作为山冈(军参谋长)肯求每个人(回忆过去)的揭露证言,可要推翻作为整个报告书的结论,还是很困难的。

  我们设想一下前面所说的、被竹刀殴打等等被强迫残留的情况吧!公务认定的前提是,所谓的现役军人的公务员之不法行为是否成立。可是,好多残留部队的领导人已经就地退伍或者被革职了,他们的活动如果能被解释成个人的私自行为的话,那么就不能追究国家的责任。当初在使用者这一点上,责任在中国的阎锡山政府,在日本认定公务的主张,可能有仅仅是门派不同的解释,所以,左思右想追根到底,还是要弄明白所谓的残留,被认为没有关系的澄田和山冈(军司令官和参谋长)他们究竟是否参与了此事。国家和司法的见解,说到底是按照他们在国会上所作的证言行事的,是持否定态度的。

  澄田作为战犯嫌疑人处于被软禁的状态,虽然主张残留事件与自己无关,但还是可以把他看成一个骗子。他在当地就任了山西军的顾问一职,回国后又策划了旧军人密航台湾一事。这都是澄田本人在回忆录里承认的事实。另一方面,山冈残留的借口虽然是战犯援助部,可由59人组成的援助部,被认为是残留推进者的隐身之物,岩田负责联络业务,担任总队长的今村方策大佐和担任特别勤务团坦克队长的赤星久行少佐,借口是审判战犯的“证人”。这些内容通过史料被证实了。在此基础上,根据当时当事人的证言,据说澄田参与了山西军作战筹划,山冈作为参谋还出征于战场。三浦三郎中将(宪兵出身,战争结束时担任114师团长),虽然某个时期被推戴为残留日本人部队的队长,但他无所事事,极力躲避,他在厚生省回国援助局的听证会上,作了如下的陈述:

  “虽然不清楚军司令官澄田的意图,但山冈参谋长经常将阎锡山的意图作为其结果向师团通告,而且,他为了规劝(残留),出差于第一军隶下的各部队,去做联络工作”
  “以河本大作氏为首,元泉少将、今村大佐、岩田参谋,进而山冈参谋长等人决心残留……”

  「当然,这里边也有中国方面(阎)的压力吧,但是,所谓的自始自终反对残留却是谎言,可以判断,他们都积极地参与了残留工作。

  而日本政府只承认澄田以及山冈的参与,如果一进行残留官兵的公务认定,那么即使有中国方面(阎)的强迫,而以现役军人----这样的公务员所进行的行为这一点来看,也就等于承认(日本)违反了波茨坦公告。在厚生省的报告书被制成的1956年(昭和31年)这个时间点上,我国还没有恢复主权,不可能有承认国家责任的政治上的判断。而且,从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这一观点来看,既然承认中共政府,那么,加入中共军的残留日本人,即使现在也能够追究其人和物这两方面的损失。

  这一点,由日本司法进行的事实认定,不会被这类政治上的情况所左右,尽管有微妙之处,但一考虑到雇佣兵性质的实际情况,作为司法判断,下定“自愿残留”这样的结论也是没有办法的吧(无奈之举)。作为心情而言,我觉得对于背负着后遗伤害的人以及战死者的遗族,要通过特别立法来救济,应该以此作为目标。

  补记:据11月21日从厚生劳动省社会援救局业务科调查室得到的答复来看,对于战死者的遗族,据说采取了基于特例性公务死亡的援救措施。详情请浏览“厚生劳动省关于日本兵残留山西省问题的答复”(2006.12.18)

 

  澄田睞四郎中将。战争结束时,任第一军司令官。战后数个月,被指定为战犯,在中国方面的管理下,被置于软禁的状态。但是还保障其外出的自由等。他本人也承认作为阎锡山的军事顾问脚色,在作战方面协助了中国方面的阎锡山。1949年(昭和24年)乘飞机离开了被包围之中的太原,回国了。否定了其对于残留的积极参与。

  元泉馨少将。战争结束时,任步兵第14旅团长。残留的积极倡导者。就任由残留日本人组成的、暂编独立地10总队的队长。在晋中战役受伤后自杀。

  今村方策大佐。战争结束时,任独立混成第3旅团高级参谋。今村均大将的亲弟弟。元全罄将军死亡后,就任暂编独立地10总队的队长。直到1949年(昭和20年)太原陷落,一直率领残留的日本人部队。向中共军投降后,服毒自杀。

1949年4月,在太原被解放军俘虏的残留日军

  这是1949年(昭和24年) 4月,太原陷落时被拍摄的、残留的日本人士兵们。左起第二个人,穿着旧日军的军服,却戴着山西军的军帽。右起第二个戴眼镜的人,被说成是城野宏。
城野宏是民间残留运动的首谋者,从他被拘留到回国以后,以演说家而成名。

1946年,日军铁路修理工作部队征用电文

本文来源:日本网站;本文翻译:山西大同陈尚士

太原道制作 http://www.tydao.com ( 2008-0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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