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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中国在沈阳、太原审判日本战犯实录

  早于1950年7月19日,由苏联引渡苏军当年出兵中国东北捕获的969名日本战争罪犯,和由新中国政府在内地捕获的4名日本战犯,被押解到抚顺,监管在战犯管理所。
  早于1945年“八·一五”日本战败后,140名在中国山西等地捕获的日本战犯,被监押在太原战犯管理所。
  这1113名战犯,是东京(远东)审判、南京(中国)审判和伯力(苏联)审判的日本战犯之外,比较次要的乙(B)级、丙(C)级战犯的一部分。其中,一小部分犯有严重的战争罪行,多数是在侵华战争中犯有一般罪行的次要战犯,也有一些是被日本军国主义驱使参加侵华战争,在其上级长官的命令指使下犯了罪行的。
  1956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签发命令,宣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审判、处理关押在中国的最后一批日本战争罪犯。
  
  一
  
  依照国际惩治标准,日本战犯中的一些人自测,他们这千把人至少要有百十号人被处死刑,而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长期徒刑者将以数百计之。
  1956年4月25日,毛泽东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发表《论十大关系》讲话,在“革命和反革命的关系”一节中说,我们“对待反革命分子的办法是:杀、关、管、放”。他说,大家都知道杀是什么一回事。现在只说杀,“今后社会上的镇反,要少捉少杀”。
  “连被俘的战犯宣统皇帝(作者注:爱新觉罗·溥仪)、康泽(作者注:原国民党中央委员、第十五“绥靖”区中将司令官)这样的人也不杀。不杀他们,不是没有可杀之罪,而是杀了不利。”
  “这些人一个不杀有什么害处呢?能劳动改造的去劳动改造,不能劳动改造的就养一批。反革命是废物,是害虫,可是抓到手以后,却可以让他们给人民办点事情。”
  “不杀头,就要给饭吃。对一切反革命分子,都应当给以生活出路,使他们有自新的机会。这样做,对人民事业,对国际影响,都有好处。”
  战犯们曾从报纸、广播中知晓,1950年10月10日开始的镇压反革命运动,1951年2月2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一直坚持实行少杀的法律和政策。即使对于罪行严重的罪犯,为了改造那些犯有死罪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还有可能改造的罪人,中国还独创并实施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的法律规定。这也是毛泽东主席倡导的。
  固然,这些讲话、政策、法律都是指的中国国内罪犯讲的,并没有提到国际罪犯。其实,它们所体现的政策法律精神,也是适用于对这些日本战犯的审判处理的。
  周恩来总理早在1955年末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侦讯工作汇报时,做出明确的指示:
  日本战犯的处理,不判处一个死刑,也不判一个无期徒刑,判有期徒刑的也要极少数。起诉书要把基本罪行搞清楚,罪行确凿后才能起诉,对犯一般罪行的不起诉。这是中央的决定。
  中共中央的这个决定,是经过党内党外民主协商后采取的。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代表民主协商之初,各方意见相当不一致,特别提出的异议在于“不判处一个死刑,也不判一个无期徒刑”,难以平民愤、抚民心。在反复的、充分的民主磋商中,各方从国家战略方针、目标出发,综合考虑日本的现状、中日关系的远景、战犯们的悔罪表现,逐步达成共识,形成了全国人民的意志。
  中共中央决定传达下来,准备参加审判的公检法人员,尤其是有亲人遭受过日寇伤害者,一时难以理解、接受。周恩来得知,特别告诫他们的领导人:“下级接受不了,主要是因为你们这些上级还没接受。再过20年,你们就会明白这项决定是正确的。”
  何用20年?后来的事实证明,几年,一年,当年,人们就都逐渐看明白了。
  中国国家公诉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率先把国家的意志体现在自己的“沙盘”作业中。他们当初按照自我理解的法律尺度,在上千名战犯中预定起诉的人数是107人,考虑其中约有70人是有可能被列入处以极刑名单的。根据中央关于“不杀少判”这个决定的精神,复经斟酌缩减,最后落定的起诉人数为45人,而且没有考虑有没有可能被处死刑的,也没有预案无期徒刑,因为那是军事法庭的事。
  
  二
  
  1956年4月29日,在战犯们议罚论死声中,管理所奉命用广播器向他们宣读与毛泽东《论十大关系》同日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一九五六年四月二十五日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犯罪分子的决定,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
  一九五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监舍一片寂静,全体战犯洗耳恭听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
  现在在我国关押的日本战争犯罪分子,在日本帝国主义侵略我国的战争期间,公然违背国际法准则和人道原则,对我国人民犯了各种罪行,使我国人民遭受了极其严重的损害。按照他们所犯的罪行本应该予以严惩,但是,鉴于日本投降后十年来情况的变化和现在的处境,鉴于近年来中日两国人民友好关系的发展,鉴于这些战争犯罪分子在关押期间绝大多数已有不同程度的悔罪表现,因此,决定对于这些战争犯罪分子按照宽大政策分别予以处理。
  人大《决定》,让战犯们看见自我改造的脚步正在走出过往罪恶隧道的尽头,奔向更为确定的亮光。
  现在将处理在押日本战争犯罪分子的原则和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金源少校读到这里放慢了速度。
  (一)对于次要的或者悔罪表现较好的日本战争犯罪分子,可以从宽处理,免予起诉。
  对于罪行严重的日本战争犯罪分子,按照各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关押期间的表现分别从宽处刑。
  在日本投降后又在中国领土内犯有其他罪行的日本战争犯罪分子,对于他们所犯的罪行,合并论处。
  (二)对于日本战争犯罪分子的审判,由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特别军事法庭进行。
  (三)特别军事法庭使用的语言和文件,应该用被告人所了解的语言文字进行翻译。
  (四)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或者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机关登记的律师为他辩护。特别军事法庭认为有必要的时候,也可以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
  (五)特别军事法庭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六)处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表现良好,可以提前释放。
  广播声落,人声沸腾。战犯们喜愧交集,以泪伴语,说《决定》的“每一个字都关系着我们的前途和命运”。
  几天后,战犯们知道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任命贾潜为特别军事法庭庭长。
  贾潜过去曾担任过滑县抗日民主政府承审(即司法科科长),冀鲁豫行署参议员和司法处长,晋察冀边区联合高等法院院长,华北人民高等法院审判长,这时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庭庭长。
  贾潜被提名拟任特别军事法庭庭长,让他第一次主持审理国际战争犯罪案。他深感重担压肩,责任重大,诚恳建议中央另选法律权威人士担当此任,为国争光。
  “你是毛主席考虑再三的人选,不好更改。”周恩来中肯而不容分说,“你感觉责任重是好事。只有这样想,才能把事情做好。我认为,你受过高等法律教育,又有多年高等法院的工作经验,在我国你就是有法律权威的人,你不主持让谁主持?”
  周恩来强调:“需组织个坚强的(审判)班子,如副审判长、审判员等,你先考虑个意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审批。”
  贾潜不辱使命。他提出建议的特别军事法庭组成名单,获得人大会议通过:
  

  副庭长袁光时任解放军军事法院副院长(军法少将)
  朱耀堂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时同文任命的审判员是:
  王许生时任解放军军事审判庭审判员(军法上校)
  牛步东时任解放军军事审判庭审判员(军法上校)
  徐有声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绍安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殷建中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剑时任解放军军事法庭审判员(军法上校)
  张向前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显之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开庭前5天,6月3日,20时~21时30分。
  抚顺战犯管理所受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委托,向第一批在沈阳受审的8名战犯送达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及日文译本。
  “罄南山之竹书罪未穷,决东海之波流恶难尽”。一纸《起诉书》是不可能包容战犯的全部罪行的。它用事实与法律讲话,以少而精确为原则,只列举最重要的、最关键的、最易认定的、证据确凿的罪行,是根据920人的控诉、266人的检举、836人的证据做出的。
  “旧法律规定,起诉书只送法官,中国政府却把它提前送到我们被告人手里,这是从来没听过、没见过的事情”,被告人赞许,“说明中国审判是正大光明的”。
  他们接过《起诉书》(副本),分别在收到签字单上签字,神情不免有些紧张,有的双手颤抖,横竖找不到落笔的地方。
  他们浏览《起诉书》(副本),于细微之处见精神,虽然找不见“死刑”两个字, “严厉惩处”4个字并不等于立即处决,但也包含着判处死刑的意思。
  他们手捧《起诉书》(副本),字斟句酌所列罪状, 有的每天看四五遍,有的看了8遍。铃木启久说,《起诉书》(副本)上的“被告承认属实”与“被告供认不讳”的表述含义不同,前者“承认”而不是“供认”,说明我的认罪态度不如“主动”那样“大大的好”。
  
  三
  
  6月9日、10日,特别军事法庭分别在沈阳、太原首次开庭。
  8时30分,审判铃声响了。
  在庄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下,特别军事法庭的审判长、审判员,就坐于正中阶梯形审判台上。
  检察官、书记员、证人、辩护律师、翻译人员和旁听代表,各就各位。
  审判长袁光将军向被告人宣布:“你们在庭审过程中,可以向证人发问。除辩护人为你们辩护外,你们还可为自己辩护,你们还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是!”被告人还像当年回答他们的上官那样,整齐地却是胆怯无力地答应着。
  接着,审判长告诉全体被通知到庭作证的证人:“本特别军事法庭通知你们来作证,你们要知道什么说什么。如果说假话,要负刑事责任。你们听明白了没有?”全体证人回答:“听明白了”,并当庭在具结书上签名具结。
  接着,审判长又告诉全体翻译人员:“你们在庭审过程中,必须如实翻译。如果故意作错误翻译,要负刑事责任。”全体翻译员表明“听明白了”,并一一签字具结。
  接着,审判长提请国家公诉人、最高人民检察院首席检察员、军法少校王之平宣读《起诉书》。同期声播送《起诉书》的日语译文。
  1956年6月9日至7月20日,特别军事法庭分别在沈阳、太原两地开庭4次,一共审判了45名日本战犯。
  第一次,6月9日至6月19日,在沈阳开庭审判8人:铃木启久、藤田茂、上坂胜、佐佐真之助、长岛勤、船木健次郎、鹈野晋太郎、榊原秀夫;
  第二次,6月10日至6月19日,在太原开庭审判1人:富永顺太郎;
  第三次,6月12日至6月20日,在太原开庭审判8人:城野宏、相乐圭、菊地修一、永富博之、住冈义一、大野泰治、笠实、神野久吉;
  第四次,7月1日至7月20日,在沈阳开庭审判28人:武部六藏、古海忠之、斋藤(齐藤)美夫、中井久二、三宅秀也、横山光彦、杉原一策、佐古龙祐、原弘志、岐部与平、今吉均、宇津木孟雄、田井久二郎、木村光明、岛村三郎、鹿毛繁太、筑谷章造、吉房虎雄、柏叶勇一、藤原广之、上坪铁一、蜂须贺重雄等。
  沈阳、太原两地审判,每次都有日军铁蹄所至的20多个省(市、区)的代表, 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红十字会的代表,解放军代表,以及各民族各阶层的代表旁听。沈阳审判庭旁听席上,每天轮回坐着的代表有1439人。
  他们之中,即使有人多次旁听过法庭审判,或者本身就是法官代表,可谁也没有经历过国际性的审判。
  他们之中,大多是日伪时期的过来人,都曾被蹂躏于日军铁蹄下。人们屏着呼吸,亲闻目睹鬼子的可悲下场,好像第一次在洋人面前抒发着无以言表的民族豪情。旁听就是旁听,只能听,不能说,甚至连咬耳朵的可能性都很少,可他们心里无人不在感受着:敌人难受之时,正是人民大众开心之日。
  岛村三郎事后说:“当我出现在法庭一角的时候,仿佛旁听席上的几千只眼睛一下子都盯向我的身上,我简直连睁眼的勇气也没有了。那些仇恨、愤怒的目光,刺透了我惊悸的心。此时此刻,我完完全全认识了自己的罪恶面目,我承认自己在中国所干的都是坏事。在这种目光的包围中,我深深感到我真没有资格再活在人间。”
  这个伪满三江省警务总局特务处调查科科长岛村三郎,还当过伪满滨江省肇州县副县长、三江省警务厅特高课长。1939年那年,他纠结同伙射杀抗日武装人员130多人,抓捕和平居民2595人,一次集体枪杀和平居民42人,将19人捆穿着铁丝投入冰窟,制造血染江红的“三肇(肇源、肇州、肇东)惨案”,又亲手建立秘密杀人场“三岛化学研究所”。
  “《起诉书》上起诉的事情, 有没有不属实的地方?”审判员发问。
  “没有。这里起诉的事实, 只是我11年中所犯罪行的一部分。”岛村三郎回答。人们还记得,不久前他还在美化自己:“我当副县长的时候,站在农民一边向满洲国政府作了反抗,我若旧地重游,也能有很多的中国人怀着感激的心情来欢迎我。”
  “现在,你对过去的罪行有什么想法?”审判员又问。
  “当年,我满怀军国主义的野心,杀害中国和平居民,任意侮辱、迫害他们,掠夺他们的财产,并把这些统统当作向天皇效忠的业绩。我是地道的人面兽心的鬼子,这就是我这个侵略者的本质,也是日本帝国主义的本质。
  “前年听说自己的长子死了。收到妻子来信那天,我在运动场的一个角落里失声痛哭。人心都是肉长的,然而我当年则是一个魔鬼,一个不通人性的鬼子。因为自己孩子的死,我有流不尽的眼泪,而当年我残杀了那么多善良人们的儿女,却从未流过一滴眼泪。我痛恨自己是一个已经没有资格活在人世的鬼子。我深感自己是个死有余辜的战争罪犯,请求判处死刑。”
  他就地后退了两三步,双膝跪倒在地,“在这块洁净的地毯上,留下了我真诚悔罪的眼泪和手掌的痕迹”。旋即,他转身面向旁听席磕头,大声喊“各位旁听代表”,要求人民严厉惩办。两位值勤军人急忙上前阻止,扶起了他,他泣不成声。
  “好的认罪态度,应该是要求判处死刑。可我明明知道人大《决定》讲的‘分别予以宽大处理’的意思就是不判处死刑,还仍然要求判处死刑,难免掺杂了一些‘武士道’的精神。这样理解‘死不足惜’、‘视死如归’的格言,混淆死的意义和性质,能说是正确的认罪态度吗?”岛村三郎内心充满了矛盾和疑虑,“那么,就干脆承认自己有怕死的心理,直率请求轻判,一息尚存便为反战和平而斗争。不!我绝不能这样做,现在还没有资格这样做,只有在宣判留有余生之后才能这样做。”   

  7月20日,宣判最后一批战犯的日子终于来到了。
  审判长贾潜,宣读对武部六藏等28人的判决书。一纸判决书,字字切切,长达四五万字。同漫长的起诉书宣读一样,这是一个“马拉松”宣判。审判长从文头开始,宣读至被告人斋藤美夫个人部分时,交由审判员杨显之宣读;杨显之宣读至被告人原弘志个人部分时,转由审判员(军法上校)王许生宣读;王许生宣读至被告人柏叶勇一个人部分时,复由审判长宣读,直至全部读完。
  被告人洗耳恭听着。他们听自己也听别人,听上官也听部下,听公诉也听辩护,听证言也听陈述,听过去也听未来,要字字句句听平等,听公正,听历史判决,听历史检验。
  “我以紧张的神情逐字逐句地静听着,生怕漏掉一个字,”岛村三郎说,“只听到第14人木村光明过后,紧接着宣判:‘(十五)被告人岛村三郎……根据以上事实,本庭确认……判处被告人岛村三郎有期徒刑15年’。”
  “我有说不出的高兴和激动,”岛村兴奋地追忆说,“腿也不疼了,好像能立刻飞出去似的,浑身是劲。当我走出法庭,眼望着不挂一丝浮云的蔚蓝色天空。我的第二次生命是中国人民给予的,绝不能作其他解释。这完全是发自肺腑的毫无虚假成分的真挚感情。”
  回顾自己过去5年的脚印,闹监对抗———拒不坦白———开始认罪———怕判死刑———自杀念头———安定情绪———服从管教———自我批判———帮助他人———学习委员……“我获得了新生。(再减掉苏联关押的时间)我还有4年的改造路程。”
  1959年12月,岛村三郎和岐部与平、长岛勤一起, 提早获释, 告别铁窗, 回到日本。
  
  四
  
  审判长袁光找伪满洲国皇帝爱新觉罗·溥仪谈话,要他出庭作证。这是审判的需要,也是促进改造的需要。这时候的溥仪,正处在被认为是他学习改造的第二阶段上。第一阶段是1950年8月1日从苏联引渡回国之初,他充满着死的恐惧,“想尽一切办法以逃一死”;第二阶段便是从1951年写《自传》推罪后,转变至今开始彻底认罪。他以在法庭作证的行动,向日本战犯证明自己将进入第三阶段,从而启发、劝勉他的这些日本狱友们“希望在前,争取新生”。
  “有了悔改之后,重新认识了过去,也才看清了未来,由此进入了新争取的新阶段,”溥仪后来在《我的改造》的发言中写道,“这是在相信了国家的宽大改造政策,承认了客观是非真理,有了善恶标准,特别是初步认识了历史发展的来龙去脉之后,才进入到这个阶段的。”
  审判长发令:被告人古海忠之到前面来。
  审判长宣告:传证人爱新觉罗·溥仪、谷次亭、王贤伟、卢元善、阮振铎、金名世、阎传绂、于静远、于镜涛9人到庭。
  溥仪回忆1946年8月10日从苏联伯力到日本东京,16日至21日4次出庭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作证的情形,还记得返程途中对苏联上校说的话:“我想不通,为什么发动战争的日本皇帝(裕仁)不是战犯,我倒成了个战犯?他还是个真皇帝,我不过是个假皇帝!我还得引渡去上中国法庭哪!”
  管教人员这样解读溥仪:“如果说,10年前在东京(审判),他是以伪皇‘康德’来作证,怕死回避,公然撒谎,那么10年后他在沈阳(审判)是以认罪的溥仪来作证,实事求是,言之凿凿,句句有说服力。”
  今天,溥仪对日本帝国主义分子、伪满国务院总务厅长官武部六藏以及他的辅佐者古海忠之,操纵伪满政权奴役中国东北人民的罪行作证。这个“点头皇帝”、“傀儡皇帝”说:“在伪满,各部的日本人次长,各省的日本人省次长,各县的日本副县长,都是由武部六藏直接指挥的,而伪各部的日本人次长、省次长、副县长都是掌实权的。这就形成了武部六藏对伪满的由中央到地方的整个操纵支配网”。
  “满洲国交通部大臣”谷次亭,对武部六藏主持“火曜(星期二)会”,操纵伪满国务院会议和参议府会议,制定、通过各种政策法令,和“满洲国国务院次长”古海忠之参与、策划、制定并推行各种政策法令的罪行作证;
  “满洲国总务厅次长”王贤伟,对武部六藏主持“火曜会”,古海忠之参与策划、制定各种镇压、屠杀、奴役、掠夺政策法令的罪行作证;
  “满洲国外交部大臣”阮振铎,对武部六藏主持、古海忠之参与决定掠夺中国东北物资的政策法令和重要措施的罪行作证;
  “满洲国兴农部大臣”黄富俊,对武部六藏主持、古海忠之参与决定掠夺中国人民粮食的政策法令和重要措施,以及实施“开拓”政策的罪行作证;
  “满洲国滨江省长”王子衡,对武部六藏召开省长会议推行粮谷掠夺政策法令的罪行作证;
  “满洲国经济部大臣”于静远,对武部六藏主持、古海忠之参与决定和领导推行劳务奴役政策法令的罪行作证;
  “满洲国司法部大臣”阎传绂,对武部六藏主持、古海忠之参与决定镇压中国人民的政策法令和主要措施的罪行作证;
  “满洲国厚生部大臣”金名世,对武部六藏主持、古海忠之参与决定和领导推行鸦片毒化政策的罪行作证……
  受审的伪满洲国国务院总务厅次长古海忠之4次垂头,两次流泪,供认伪满皇帝溥仪和“大臣”、“省长”出庭作证的证词“是事实”、“全部属实”、“完全是真实”。他说:“对自己的残暴行为,起初曾企图隐瞒,但在中国人民人道主义态度的感召下,启发我进行了反省,才认识到自己对中国人民所犯的严重罪行。并且,我认识到自己当然应该承担起这个责任,要求迅速对我进行审判,处以死刑。”
   “对我只判处徒刑18年,这实在是想都想不到的宽大政策。”古海在法庭上最后陈述说,“我真不知道我应该向受害的中国人民说什么好,我只有由衷地表示感激和致谢。”
  6月19日,特别军事法庭第一批在沈阳宣判日本侵华战争犯罪军事案,判处铃木启久等8人以13年至20年有期徒刑。
  6月19日,特别军事法庭第二批在太原宣判日本侵华战争犯罪华北特务案,判处富永顺太郎有期徒刑20年。
  6月20日,特别军事法庭第三批在太原宣判日本侵华战争犯罪山西反革命案,判处城野宏等8人以8年至18年有期徒刑。
  7月20日,特别军事法庭第四批在沈阳宣判日本侵华战争犯罪官吏案,判处武部六藏、古海忠之等28人以12年至20年有期徒刑。
  两地审判,各判两案,均为终审判决。战犯们表示:没有判决死刑和无期徒刑,是一个恩典;刑期自1945年战败被擒关押之时起算,一日抵一日,又是一个恩典;服刑期间表现好的可以提前释放,更是一个恩典。
  日军第一一七师团中将师团长铃木启久,从1941年12月至1944年10月,指挥所属部队在河北省冀东地区和河南省璿县等地“扫荡”、“讨伐”,制造了6起惨案;1942年10月28日早晨,又向所属第一联队和骑兵队下达“彻底肃正潘家戴庄”的命令,集体屠杀了1280多名和平居民,烧毁民房1000多间。
  当年从埋人坑里逃生的幸存者周树恩,在法庭上开襟敞怀,袒露遍体伤痕作证,说他家12口人被日军杀害了6口,村中血流成河,粮食、牲畜被洗劫一空……
  “这完全是事实,我诚恳地谢罪!”铃木聆听这位44岁农民的陈述,深深地低头躬腰,“扑通”一声跪倒在地上,连声喊着“饶命!饶命!”
  全体受审战犯个个谢罪,无一赖罪,国际审判史无前例。这是对昨日侵略者的正义审判,也是对今日战争狂人的严正警告。
 

本文来源:《纵横》2006年第06期;本文作者:叔 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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