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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三离了洪洞县

   0、
   “苏三离了洪洞县,将身来在大街前,未曾开口心惨淡,过往的君子听我言。”
  
   这是京剧“苏三起解”的一段唱词,稍微年长的中国人都曾听过。在这段优美的唱词背后,则是五百年前的一起真实而又传奇的诉讼案。说它真实,因为戏中人物均实有其人,甚至民国9年的洪洞县衙门中还保存着苏三案的卷宗;说它传奇,一是因为苏三的离奇的冤枉,二是因为苏三案戏剧性的昭雪。下面我们就重温一下这个古老的故事,并简要分析一下这个传奇故事背后隐藏着的法律含义。
   苏三案的故事在传统戏曲和小说里均有涉及。明末冯梦龙小说集《警世恒言》中有《玉堂春落难逢夫》一篇,因为苏三案是明代中期轰动一时的奇案,所以《玉》文也并非完全意义上的小说,要是套用现在的话,可以看作是某种程度上的“报告文学”,这是目前看到的相对而言最详细的一个苏三故事。下面的评论,就以冯氏《玉》文作为文本【1】。
  
  1、
   按照《玉》文,苏三案发生在明正德(1506~1521)年间,苏三原名周春姐,山西大同人,幼年因为贫困被卖给北京妓院老板苏淮和一秤金夫妇,从此改名苏三,是北京红极一时的名妓。有个前礼部尚书的公子叫王景隆,当时在北京读书,包养苏三并与之产生爱情,二人相约娶嫁。一年后,王银钱耗尽,不得不回南京老家。老尚书对儿子在北京嫖娼之事深恶痛绝,王景隆被父亲一顿痛斥,给苏三赎身的事情自然是不敢提了,只得关起门来刻苦读书,准备科举考试。
   苏三在北京等了若干时候,不见王公子回来,她又拒绝继续接客,结果被老鸨卖给在京经商的山西洪洞县商人沈洪【2】。苏三离奇的冤案就因此产生。原来沈洪在家本来有妻子皮氏,因为沈长期外出,皮氏与邻居赵昂通奸,二人暗中合谋杀沈。就在沈洪带着苏三回家的次日,皮氏在一碗面条中下了毒药,沈洪当场毙命。皮赵二人为了掩盖罪行,反而诬告苏三谋杀亲夫,将苏三扭送洪洞县衙。
   本案的一审法官——洪洞县王县令——当场受理这桩杀人案,第一次开庭的过程却很简单,县令只是讯问了一下当事人,苏三与皮氏互相指责,都说对方毒死丈夫,县令看来也没有什么好的刑侦手段,“王县令见他二人各说有理,叫皂隶暂把他二人寄监:‘我差人访实再审。’二人进了南牢不题。”
   “案件进了门,双方都托人”,虽然弱女子苏三没有力量行贿,皮氏和赵昂却没有闲着,“却说皮氏差人密密传与赵昂,叫他快来打点。赵昂拿着沈家银子,与刑房吏一百两,书手八十两,掌案的先生五十两,门子五十两,两班皂隶六十两,禁子每人二十两,上下打点停当。封了一千两银子,放在坛内,当酒送与王知县;知县受了。”
   拉关系和行贿在我们的司法体系中如此的司空见惯,以至于成为一种普通的诉讼手段,进而成为法官和当事人的某种行为预期。王县令第一次开庭时并不着急审判,恐怕就是等待这个。法律的天平加上一坛重重的银筹码,自然会发生倾斜。第二次开庭中,法官的态度有了明显的变化,《玉》文中是这样描写的:
   次日清晨升堂,叫皂隶把皮氏一起提出来。不多时到了,当堂跪下。知县说:“我夜来一梦,梦见沈洪说:’我是苏氏药死,与那皮氏无干。’“玉堂春正待分辨,知县大怒,说:“人是苦虫,不打不招。“叫皂隶:“与我拎着实打!问他招也不招?他若不招,就活活敲死。玉姐熬刑不过,说:“愿招。“知县说:“放下刑具。“皂隶递笔与玉姐画供。
   “人是苦虫,不打不招”,有这个古老的刑侦“理论”【3】作为指导,制造冤案简单的如同包一个饺子。我们的法律没有任何维护被告人的权益的条款,一切都交给法官任意发落。没有辩护、没有证据、甚至没有任何理由,县令随口一梦,就可以大刑伺候;在招供与“活活敲死”之间,弱女子苏三毫无还手能力;因为稍微加以辩解,就是招来县令“大怒”和更加严酷的刑讯。苏三案的初审过程,让我们清楚的看到这个权力无边的官员如何将一个无辜的平人轻松的打成杀人犯的过程,即使对于五百年后的读者,也会感到不寒而栗。
  
  2、
  
   假如苏三案就这样结案,那么就会和历史上无数的冤案一样,被人们忘记的不留痕迹。象苏三这样一个先娼后妾的弱女子,有谁会关心她的生死呢。然而,苏小姐受到了命运之神的特殊照顾,她的情郎王公子已经考取了进士,并很快成为了一名官人【4】。王先在正定县当了一年县令,然后又升任山西巡按,这个职位相当于“中纪委山西巡查组组长兼代理山西省长”【5】,全山西的大官小官都是属下,苏三案的命运,已经悄悄的改变。
   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什么叫“起解”。上个世纪80年代曾经有个相声演员故意把“起解”理解成“起疥生疮”,听众居然还能笑得出来。那时候传统文明已经被糟蹋成一片荒漠,大家都忘记了我们祖先曾经创造过的宏大的政治文明体系。这个“起解”正是传统政治文明中的一部分,如果要简单的翻译成现代汉语,那就是2003年很热门的一个词:“提审”。
   2003年“提审”两个字的使用频率颇高,因为大家都能联想到另外一桩著名的公案,其实如果没有这桩公案,提审程序本来是一道极少使用的司法程序。按照目前的诉讼法理论,提审是上级法院根据自己的意志做出的、对下级法院生效判决重新审理的司法程序,五百年前的明清时期的规则也与之惊人的类似:蒙冤的囚犯通过各种渠道,找到一审衙门的上级——主要是监察机构“御史台”,也就是王公子所在的系统——申诉自己的冤屈,御史们如果觉得确实冤屈,就可以将案卷连同人犯和证人一同提到自己的衙门审理,称为“审录”【6】,而审录中人犯的上路,就是“起解”。
   明代的法律是有诉讼程序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诉讼法——即使是王省长也不得不照程序办。王省长从案卷中看到苏三的名字,并微服私访打听清楚苏三案的大概过程之后,连忙动用提审程序,只是有些心急。
   (王)“即时发牌,先出巡平阳府。公子到平阳府,坐了察院,观看文卷。见苏氏玉堂春问了重刑,……次早,星火发牌,按临洪同县。各官参见过,分付就要审录。
   急归急,但程序并没有错,本来明代也没有程序法规定上级法院应该怎么运作,就像今天我们的诉讼法,上级法院既可以自己审,也可以指定其他法院审;既可以开庭审,也可以书面审;既可以更改判决,也可以发回重审,虽然现在有了三部诉讼法,但提审制的本性决定了程序是无法约束上级法院的。关键还是提审的发动:
   王知县回县,叫刑房吏书即将文卷审册,连夜开写停当,明日送审不题。……(次日)公子分付刘推官【7】道:‘闻知你公正廉能,不肯玩法徇私。我来到任,尚未出巡,先到洪同县访得这皮氏药死亲夫,累苏氏受屈。你与我把这事情用心问断。’”
   王省长这段话是苏三提审案的关键,也是整个“提审”制度的要害所在。从立法本意上讲,提审的目的在于纠正下级法院审理中的错案。因为在一个公然允许刑讯和神断、充斥着行贿和人情案的司法体系中,设立一个更“高级”的程序以监督一审的主张是很自然的——任何人看了苏三案一审的审理过程,都会同意设立另一道程序以期纠正。但是从诉讼理论来看,提审却是上级法院先有了自己的看法,然后作出审判的决定,就像文中王省长所做的,“先到洪同县访得这皮氏药死亲夫,累苏氏受屈”,然后在嘱咐刘法官“你与我把这事情用心问断”。这样,在审判之前,案件的“真相”已经在法官的心中形成,审理结果也就已经确定。提审的关键在于“提”,只要“提”了,审与不审,与结果关系不大。
   那么提审前不是有上级法院的调查吗?我们还是看苏三案。排除王与苏的关系不算,单看王省长所说的“访得”,按照故事中的叙述,是他在洪洞县街面上转悠一圈,并和脚夫小伙一番对话得来的结论。【8】这个调查最多能证明苏三已经在押,或者苏三、皮氏之间有某种纠纷,但距离察明案件的真相还很远。假设苏三案别的情节不变,只是改为到沈洪家之后,苏三为了反抗沈洪强暴而自己投毒,或者假设是某个案外的第三人——比如沈洪生意上的对头,或者半夜入室盗窃的强盗【9】——投毒,则王省长的这番考察是根本考察不出真相来的。依照这样调查进行的提审,已经潜在的在制造冤案了。
   这就是法庭开庭审理的必要性,审判不同于刑侦,在刑侦中,检察官总是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而忽略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因此检察官的证据必须经过法庭交叉质证才能确定有效。“未经反驳的证据不得采信”,这句古老的西方法谚确实正确。这也是“先定后审”的提审程序最大的缺陷所在。
  
  3、
   故事还在继续,王省长之所以不亲自审理,未必是因为有了回避观念,恐怕最大的原因还是面子,这一点文中也有所透漏,王在洪洞县提审时其实开庭两次,第一次是他自己直接审问苏三,《玉》中写道:
   “公子看了一遍,问说:你从小嫁沈洪,可还接了几年客?”玉姐说:“爷爷!我从小接着一个公子,他是南京礼部尚书三舍人。”公子怕他说出丑处,喝声:“住了!我今只问你谋杀人命事,不消多讲。”
   下面就是刘法官审理了,这个刘推官出场的时候作者介绍他“为人正直无私”,是个好法官,早在王法官提审之前就发现苏三案的冤屈,并保护狱中的苏三免遭侮辱。而且此人审判水平很高,苏三戏之所以好看,刘法官巧妙的审判是其中重要的卖点。故事情节大家可能都已经知道:刘提审皮氏、赵昂,二人不招,刘就让一个书吏钻到柜子里,拿着纸笔暗中记录,然后把皮、赵等人分别锁在柜子四角。果然皮赵等人看四下无人,互相商量串供,这些话全被书吏记录在案。当书吏从柜中钻出的以后,一切真相大白。
   有时候真的很佩服古人的智慧,他们已经将“人”的因素发挥到了极限:在录音机没有问世之前,发明了这么一个“人力录音机”。这个办法,确实达到了我们理想化的审判标准:聪明的法官使用技巧,而不是依靠刑讯来达到事实真相。按照《玉》中的说法,就是“不打自招。”
   现在大家普遍反对刑讯,因为刑讯逼供总是一种痛苦的记忆,而且常常带来错案,因此刘法官的做法,受到观众的一致喝采,如果不细看,还以为刘法官也不喜欢刑讯呢。可惜我们错了,看看这条聪明计策出台的前后吧。
   “刘爷即时拿赵昂和王婆到来面对。用了一番刑法,都不肯招。……刘爷沉吟了一会,把皮氏这一起分头送监,叫一书吏过来:‘这起泼皮奴才,苦不肯招。我如今要用一计,用一个大柜……’”
   看来作者并没有让刘法官避免刑讯的意思,在作者看来,对坏人刑讯没有什么关系。只是赵昂和皮氏一伙人太顽固了,刑讯都没有作用,只好采用这个不得已的办法,因此刘法官 “人力录音机”这一招,并没有推广的可能。
   因为用现在的眼光来看,刘法官的做法是典型的“有罪推定”,也就是先有了“这起泼皮奴才”的看法,然后想办法让他们招供。从这个意义上讲,刑讯逼供也罢,偷录诱供也罢,都是手段,虽然后者看起来文明一些,但是与刑讯逼供没有本质上的区别。而且后一种办法显然比较麻烦,在有罪推定的前提下,刑讯逼供反而是一种相对简单省事的办法,是有罪推定逻辑下合乎理性的选择。这也是为什么虽然我们现在法理上反对刑讯逼供,但是实际的刑事司法领域却总难以彻底避免这种做法的原因。而每一次舆论责问警察为什么明知故犯,回答十之八九都是“警力不足”,仍然是这种逻辑的体现。说到底,只要没有采纳无罪推定原则,没有明确规定犯罪人的沉默权,就没有堵住刑讯逼供的源头。
  
  4、
   从不同的角度来考察这个提审案可能能够说明更多的问题。判决之后,王县令因为贪酷枉法而罢官回家。假如他关起门来反思,我相信他只会埋怨自己“不长眼睛”,竟然和省长的婊子作对,而绝不会觉得自己受贿行为本身有什么不对。官场上的潜规则第一是要逢迎上峰,第二才是敲诈钱财,两者的次序千万不能颠倒。只看到赵昂小小的一千两贿赂,却忘了查查被告的背景,最后触犯潜规则而丢官,可怜的王县令只能怨自己不会算帐。
   其他山西的官员从本案中受到警示了吗?我看未必,恐怕他们听说此案后最可能做的事情,不是退赔贿赂、改判冤案,而是立刻去调查省长大人的风流史,看看省长还有几个婊子在自己手里押着。好在王公子用情专一,只有玉堂春一个情妇,估计山西的官们忙碌一番之后,大可放心。但是显然,苏三提审案只是一起孤立的个案,既未曾惩前,也无以毖后,或者说,苏三提审案既未实现普遍意义上的正义,也无从引导人们的行为。
   从刘法官的角度看也很有趣。前面说刘仍然怀有有罪推定的理念,那么他可不可以按照无罪推定的原则进行审理呢?看看下面的引文就知道了。
   “刘爷做完申文,把皮氏一起俱已收监。次日亲捧招详,送解察院。公子依拟,留刘推官后堂待茶,……(嘱咐刘安排苏三)……刘推官领命奉行,自不必说。”
   联系提审案前面王省长对刘法官的一番布置,再看法官“捧”着案卷到省长面前汇报的姿态,就可以知道这位法官不是在公正的审理案件,而是在完成上级交给的一桩任务。皮赵有罪的结论已经在审判之前作出了,在这样的情况下,刘法官哪怕把皮赵打死,也得想办法得到王省长要求的结论,哪里轮得到他考虑“无罪推定、自由心证”的问题呢。有罪推定的源头在于权力干预审判【10】,上梁不正,下梁只有跟着歪。
   刘法官是个好法官,技术水平也很高,但他的工作真的很重要吗?提审前他就已经发现苏三案的冤枉,但这对苏三的命运有什么改变?而王省长决定提审之后,一切不也已经确定好了吗?假如王省长也和王县令一样,随便一句“我梦见苏三是个冤案”,把王县、皮氏、赵昂吊来拷打,岂不也获得“真相”或者苏三获释的结果?一个有操守有作为的法官,其认真审判的效果与刑讯逼供相等,这样的法官还有什么意义呢?
   其实刘法官在这起提审案中真正的角色,是省长大人的白手套,是王省长为了避免涉及桃色新闻伤了体面而找来的隔离服。这就是这个法律体系中法官的实质意义。在一个权力充斥的司法体系中,技术和程序是没有意义的,法官和其他官员一样,工作的首要问题也是搞清权力斗争的路线分布,以及上级包养的婊子的数目。因此虽然王县令贪酷、刘推官正直,但他们在两次审判中的所作所为,并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只是第一次,婊子遭遇贪官,第二次,贪官遭遇婊子的省长老公。
   因此在苏三案中,法律实际上被强奸了两次,第一次是被权力,第二次还是被权力。苏三的昭雪并非正义得到了实现,只是又一次验证“有权就有理”的潜规则而已,只是这一次,正义和权力恰巧是重合在一起的。有时候我真的觉得古人过于“淳朴”,还正儿八经的相信苏三案的提审是冤案的平反和正义的伸张,耐心的观看刘法官如何正确的进行审判。假如换成已经“精明”百倍的当代中国人,看到提审案中角力的双方:省长的情妇和小小县令,就已经能说出审判的结果,然后按下遥控器的按钮换台,并说一声“没劲,这个结果我们早猜到了”。
  
  5、
   判决书最后还是出来了。这份判决书用美丽的韵文写成,读起来琅琅上口,炫耀性的昭示着古典王朝合法性的根基:文化优越性。其具体内容如下:
   皮氏凌迟处死,赵昂斩罪非轻。王婆赎药是通情,杖责叚名示警。王县贪酷罢职,追赃不恕衙门。苏淮买良为贱合充军,一秤金三月立枷罪定。
   魔鬼总是隐藏在细节当中。如果不细看,还真容易忽略苏三案判决中包含的一个冤案,就是苏淮、一秤金的“买良为贱”罪。苏淮、一秤金是苏三故事中的两个小小角色,但这却是整个苏三案中的唯一坐实了的冤案!
   大明律中有禁止“买良为贱”的条款,而作为妓院老板,“买良为贱”又是“门户中常事”,是整个娼妓业的经营基础,大家都在干。但问题并非苏淮二人到底违法不违法,而是他们这桩“买良为贱”案已经发生快20年了【11】!当时周春姐被卖给苏淮并改名苏三的时候,没有人提出合法性的质疑;王公子嫖宿苏三的时候,也丝毫没有考虑苏淮是否“买良为贱”的问题,甚至还可以说没有苏淮的这次“买良为贱”,王苏这场伟大的恋爱还搞不起来了呢!现在20年后,忽然想起来了当年的“买良为贱”,然后正儿八经的判了罪,还有比这更可笑的事情吗?
   据说去年南方某城市,某单位为了一桩影响全国的大案得罪了当地的某强力部门,事情过后,该强力部门跑去“反贪”查账,最后公布的结果是该单位某负责人“巨额受贿5万余元”,事情被捅到网上之后,把生活在这个遍地黄金的富裕城市的网友普遍的笑掉大牙,5万元也敢称“巨额”。但是人家就是正儿八经的执法咧!这种情况我们一般称为“鸡蛋里面挑骨头”,雅一点叫做“吹毛求疵”,对苏淮一秤金的这个判决,不也是这样吗?
   看下面刑罚的执行就更加明显了。判决下来时苏淮已经病死,单把一秤金提到山西。按照判决书,她的刑罚是“枷号”。“枷号”就是带着刑具站在公开场合示众,本是一种侮辱刑,比苏淮“充军”的劳役刑还要轻,且看王省长如何执行这个刑罚的:
   却说公子行下关文,到北京本司院提到苏淮、一秤金依律问罪。苏淮已先故了。一秤金认得是公子,还叫:“王姐夫。”被公子喝教重打六十,取一百斤大枷枷号。不勾半月,呜呼哀哉!
   为了给苏三小姐平反昭雪,作者费了诺大的篇幅,走了多少程序,但是在同一份判决书中,却轻轻松松制造了一起冤案,又若无其事的断送了一条人命。苏三好歹还开过四次庭,一秤金连法官的面都没有见到,就已经被直接送上了望乡台!难道苏三的命就比一秤金的命更值钱?也许吧,谁让苏三的丈夫是省长,一秤金的老公是个已经死去的乌龟呢。 不过作者显然并不是这个意思,小说《玉》的主题还是追求正义的。作者只是是想用这个方法惩罚一下苏淮和一秤金,以完成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主题——在整个故事中,苏淮、一秤金都是反角,谁让他们虐待苏三呢——至于用什么罪名定罪,赶上哪条算哪条吧。
  
  6、
   话说到这里,我想本文最后的主角该出场了,它隐藏在整个故事的背后,掩藏在小说的字里行间,隐藏在戏台下人山人海的看客中,隐藏在我们每一个人的心里。它的力量如此强大,以至于我们很难感觉到它的存在,但它又从根本上决定了苏三案的每一个步骤和最终的结局,Ok,大家可能已经猜到了,这个主角就是小说的讲述者,或者说,是讲述者和台下的全体听众的总和——也就是一般意义上的“人民”。
   如果按照与法律的关系把故事中的人物排排队,两个妓院老板是纯粹的冤枉,苏三、皮氏、赵昂基本不枉不纵,剩下按照枉法的程度,依次是王县令、刘法官、王省长,而最后也是最大的问题,就是以作者字里行间显露出的,普通人民的法律观。
   什么是中国社会中一般人的法律观,这可是一个大题目,为了不让本文成为一篇繁冗的法理学论文,我暂时忽略论证的过程,而简单的说说结论。我认为传统文明中一般的法律观有两个,其一是要人治不要法治,其二是法律工具主义,其二又直接来自于其一。
   什么叫人治,什么叫法治?这也是超级巨大的题目。我们暂时把制度问题忽略,单单从思维模式的角度来考察。所谓人治,可以简单的理解成:考虑问题的时候以“人”为基本单位进行,正义捆绑在具体的人身上,评价行为的时候先看行为人是“好人”还是“坏人”,假如是“好人”干的就全对,反之则全错。与之相对的概念则是法治,是考虑问题的时候不考虑行为人的“属性”,而将着眼点放在具体的行为上。行为直接与正义建立联系,而这种行为规则就是法律。
   在人治的模式下,人首先分成三六九等、官民良贱,并根据自己的等级地位决定行为及其评价。在相同等级之中,又按照真假善恶加上道德标签。黄仁宇总结《万历十五年》的主题时曾归结出一句话:中国两千年以来的问题,就是道德的过度发展阻碍了法律的发育。这个结论展开来讲,就是道德将普通人的行为标签化,而使得一般意义上的行为规则——法律——失去了存在的可能。
   我们民族“人治”的思维方式是根深蒂固的,苏三故事中每一个人上场,都有自己的标签,这种标签可能是道德上的,比如王县令的标签是“贪污”、刘法官是“正直”、苏三是“美丽多情”,皮氏是“淫荡”、一秤金是“贪利”,也可能是身份上的,比如王景隆的标签是王公子,后来是王巡按,苏三的标签是苏妓女,然后是王夫人,等等。按照人治的思维,人先与某种标签挂钩,然后才能定义他的具体行为。不同的标签下相同的行为也会有不同的评价,比如同样是刑讯,王县令是制造冤案,刘推官就是考究真情;同样是枉法错判,苏三是冤枉,一秤金就是活该。具体的行为不与正义挂钩,也与法律无关。
  人治思维模型又导致法律领域中的工具主义法律观。因为人治最后总会导致某种泛道德主义和贤人政治,在道德的挤压下,社会中并非没有法律,但法律在整个社会成员的心目中地位低下,只是惩罚犯罪的工具。信仰和正义被道德和身份所垄断,因此法律与信仰无关,也与正义无关,只是一个狭小的涉及犯罪的领域中可用可不用工具,而不是人们日常行为应遵守的一般准则。所有人都在“使用”法律,但没有人“信仰”法律。这样的法律缺乏严肃性,可以任意扭曲,尤其是按照道德标签增增减减。一旦真的遇到法律问题,起决定性的因素从来不是法律技术和条文,而是法律之外的道德、人情乃至等而下的金钱。
  同人治思维一样,法律工具主义也根植在我们心中。如果问问大家“什么是法律”,一般人的回答很可能是“法律是阶级斗争的工具”。起初我还以为这是受苏联“阶级斗争法学”的影响,后来才发现这恰恰是中华传统政治文化中对法律的最基本的看法,用古人的原话来表述,就是“法者,治之具也。”苏联那一套,不过是很表面上的东西罢了。
   在法律工具主义的影响下,我们提起法律,首先想到的就是“打击坏人”,是刑法,是惩罚,而不是正义,这个思维模式非常普遍,以至于前面那个一秤金冤案就让很多人都看不出来:一秤金这个坏婊子,治治她又有什么不对吗?但问题就在这里。法律工具主义首先败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只要能够允许曲解法律打击“坏人”、“坏人”也就同样能够曲解法律打击“好人”,问题是道德上的“好人”、“坏人”是没有外在标准的,根本无法在实践中操作。只要允许法律被歪曲,那就大家一齐歪曲到底!王省长用一百斤的大枷弄死一秤金,怎么怪罪王县令用板子敲打苏三?王省长能够给情人平反,又如何阻止王县令靠审判发财?窃钩者诛、窃国者侯,你不就是官比我大一点吗?凭什么让我心服口服!
   这还是法律工具主义表面上的危害,从更深的层面来讲,法律工具主义会使法律与正义越来越远,直到使法律失去意义。良好运行的法律能够形成一种对行为的预期,让普通人知道自己的行为能够达成什么效果,从而达到趋善避恶的目的。而法律工具主义恰恰缺乏这方面的功能,它会使得人们丧失对具体行为的正义追求。既然一切在审判中都可能走样,那么干些坏事又有何妨!对于皮氏而言,毒死丈夫并无所谓,只要能在后面的审判中打点好衙门(她就是这样做的)。而对于苏三而言,则不妨找机会毒死沈洪、然后诬告皮氏,反正有王公子坐镇,有何可怕。对于王县令而言,只要事先掌握了省长的情妇分布,遇到苏三好好招待并判她的对头死罪,其他案件大大的收取贿赂又有何妨?而对于刘法官而言,动脑筋避免刑讯就远不如往死里拷打皮、赵来的简便,反正有王大人的“调查结论”呢。
   当法律工具主义让正义无法在行为中实现的时候,追求正义的动力可能会转而成为对身份标签的追求,王公子通过科举成为王官员,苏小姐通过爱情成为王夫人,就解决了贪官狠鸨奸夫淫妇的问题。但是由此途径实现正义的概率,虽然不能说小于中六合彩的头奖,估计也不会相差太多。明代全国人口6000万人,每三年取进士300人,妓女遇到王苏恋这样真挚爱情的几率,恐怕也不比这个更多。“苏三起解”的戏文常唱不衰,正表明通过这样的方法获得正义实在是太罕见了。所以说,法律工具主义最后的结果就是让正义变得虚无飘渺,远远的挂在天边,接近于无法实现。
  
  7、
   那么人治和法律工具主义在没有实现正义的时候意味着什么呢?本文的开头,我们提到了苏三起解中的那段唱词,还是让我们把这段唱词听完吧。
   “苏三离了洪洞县,将身来在大街前。未曾开言我心好惨,过往的君子听我言。哪一位去到南京转,与我那三郎把信传:就说苏三把命断,来生变犬马我当报还。”
   这就是缺乏行为与正义联系的结果:催生出一种氤氲昏暗的宗教气氛。弱女子苏三已经不抱生前昭雪的希望,只好把希望留给来生。现实的黑暗,使得正义只能在这种若有若无的宗教气氛中实现,而这种宗教气氛又使得一切不合理的现状合理化,让他们在因果循环、善恶报应之中得到平衡,从而否定任何人间的奋斗和抗争。
   如果你看过《三言二拍》全书,你会发现其中充斥者因果循环、善恶报应的论调。作为一个现代人,你可能对此不屑一顾,将其斥之为“迷信”,其实这种报应论正是书中现实结出的必然之果。包括作者和读者在内的全体人民,放弃了对现实正义的追求,将实现正义的希望完全融入这种虚无飘渺的信仰,通过传诵“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苏三故事来实现精神世界的平衡。尽管命运之神也并非完全无效,比如苏三案就这样得到了昭雪,但是一旦接受这样的信仰体系,就意味着同样接受人治和法律工具主义,然后,酷刑和人情案又会如影随形的出现,并制造更多冤狱,再更加凸现“苏三昭雪”故事的珍贵……明清两代,整个社会就在这样半死不活的僵尸气氛中浑浑噩噩的活着,这才是这个“苏三故事”中最大的悲剧。
  
  沸沸佛佛
  2004.01.31.
  
  首发天涯网煮酒论史http://www2.tianyaclub.com/new/Publicforum/ArticlesList.asp?strItem=no05&idWriter=0&Key=0&Part=0
  
  网络转载请注明出处,传统媒体转载请与作者联系。
  
  注释:
  
  1、冯梦龙小说与京剧某些剧目的的某些情节有出入,作为文学创作,倒也无所谓谁是“苏三故事”的原本,为了简便起见,本文一概以《玉》文中的情节为准,可能会让某些熟悉京剧的朋友觉得不适应。
  2、有的戏曲剧目中叫沈燕林。
  3、我们的法律体系中总有若干莫名其妙的“理论”,比如著名的 “事出有因、查无实据”, “立法宜粗不宜细”,你也说不出它有什么逻辑,但就是这些东西事实上决定着法律的运行。
  4、这是小说中的说法,实际上明代进士升官并没有这样块,不过王确实到山西为官,并主持苏三案的二审,因此小说的情节不影响本文的叙述。
  5、明初为防止地方势力坐大,十三行省均未设“省政府”,而是省内各厅级单位(布政使、按察使、都指挥使)直接向中央负责,另派监察机构“御史台”的官员不定期巡查各省,称为“巡按”或“巡抚”,到了明代晚期,不定期的巡查已经演化为定期常驻,巡抚于是成为各省实际上的省长。本案发生在正德年间,正是这个演变过程的中段,故将王的“巡按”做如此翻译。
  6、根据不同的上级机关也有不同的称呼,审录是最普通的一种。
  7、推官是行政系统中专门主管审判的官员,相当于现在的法官,因此下文均称刘推官为刘法官。
  8、原文如下
   公子时下换了素中青衣,随跟书吏,暗暗出了察院。雇了两个骡子,往洪同县路上来。这赶脚的小伙,在路上闲问……(公子与脚夫对话若干)……公子夜间与王婆攀话,见他能言快语,是个积年的马泊六了。到天明,又到赵监生前后门看了一遍,与沈洪家紧壁相通,可知做事方便。
  9、京戏里另外有一出著名的冤假错案《十五贯》,其中某人在家被强盗所杀,丢失十五贯铜钱,结果一个身上恰好带了十五贯钱的路人被当作凶手,法官定案的逻辑就是“除了你,还有谁”,而没有考虑第三人作案的可能。
  10、有罪推定的字面意思是“当缺乏证据的时候推定被告有罪”,表面上看起来是一个对待疑案的选择问题,实际上有罪推定背后必然包含着一个假定:“一部分人生而正确而另一部分人生而有罪”,否则无法完成形式逻辑上的自恰性。而一旦承认这个假定,法律必然被定义为“一部分人统治另一部分人的工具”,从而带来权力公然的干预审判的问题。
  11、《玉》中苏三被卖两次,一次是父亲卖给苏淮和一秤金,第二次是苏淮、一秤金将她卖给沈洪。后一次如果定罪,罪名应该是“卖良为贱”而非“买良为贱”。因此判决书中的罪名当指第一次,苏三自己也跟一秤金闹过,指责他们买良为贱,她也指的是第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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